哈密安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腾 | 注册资本:13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0689577319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永成路南侧15号(经济开发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01-23
租赁合同纠纷
哈密市北郊路汇源建筑材料租赁部
文**,哈密安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15-10-10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哈密安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哈密安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伊州市监处罚〔2024〕200号
哈密安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哈密市永成路南侧15号,主要提供汽油、柴油、天然气(CNG)、甲醇等加油、加气服务,提供加油服务的汽油枪8把、柴油枪8把,提供CNG加气服务的加气枪10把、提供加甲醇服务的枪4把,2024 年7月29日,各类商品销售价格如下:92#汽油7.4元/升、95#汽油、0#柴油7.2元/升、甲醇2.4元/升、天然气(CNG)3.78元/立方米。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自2024年3月13日开始提供CNG加气服务,出租车加气价格为2.53元/立方米,自2024年6月28日开始CNG天然气价格调整为3.78元/立方米后,再未单独设立出租车加气位置,出租车和其他燃气车辆加气均为3.78元/立方米,只对大车和团体车有一定的优惠。
截止2024年7月29日,通过提取当事人的气瓶电子标签扫码系统记录,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29日出租车加气记录179条,涉及88辆出租车。按照《关于联动调整伊州区非居民商业用气价格的通知》(哈市发改价格〔2024〕8号)中要求:“二、价格联动内容 按照《哈密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规定联动公式测算,伊州区非居民商业用气价格联动应调整额为0.625元/立方米,考虑到终端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结合全疆其他地(州、市)商服用气价格情况,伊州区非居民商业用气本次价格联动调整额为0.35元/立方米、涨幅为13.8%,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2.88元/立方米。城市公交、城市出租、农村客运班线等行业车用气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按照非居民商业用户价格同步调整为2.88元/立方米”。
经查实,自2024年6月28日开始,当事人将向出租车销售的天然气(CNG)价格调整为3.78元/立方米,违反《关于联动调整伊州区非居民商业用气价格的通知》(哈市发改价格〔2024〕8号)中“城市公交、城市出租、农村客运班线等行业车用气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按照非居民商业用户价格同步调整为2.88元/立方米”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电子标签扫描系统记录,2024年6月28日至案发日,共发生179条出租车加气记录,共售出天然气(CNG)1828.88立方米,根据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方法》的通知(计价减〔2001〕2607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高于政府定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的规定,多收取价款为(3.78元-2.88元)×1828.88立方米=1645.99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退款通知书(伊区市监责退〔2024〕2号),要求当事人七日内退还出租车多付价款。2024年8月10日,当事人在哈密安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院门前张贴《退费公告》。
2024年8月16日,当事人将退费完成后的《哈密安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多收价款清退表》、情况说明交至我局,截至 2024年8月16日当事人实际退款合计620元。
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对当事人期限内未退还价款定1025.99为违法所得。
一、没收违法所得1025.99元;
二、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