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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凤英梅干菜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凤英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330109MA27YC1U7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三围村1组66号303-1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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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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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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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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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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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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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1605号
经查明:当事人设立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梅干菜的收购和销售业务,经营场所面积约40平方米。2025年10月12日,当事人将100斤梅干菜销售给长沙市雨花区大江南土特产经销部,并通过物流送货。后当事人向长沙市雨花区大江南土特产经销部出具收款收据1份,写有“客户名称:张某某,2025年10月12日,品名及规格为梅干菜,单位为斤,数量为100,单价为6.2,金额为620元”等内容,并盖有当事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2026年6月9日,在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在长沙市雨花区大江南土特产经销部抽样购买的梅干菜,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因铅(以Pb计)项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要求≤0.8mg/kg,实测值为1.63mg/kg,被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8月27日,本局将编号为A2260012307122002C的检验报告送至当事人处,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因时间间隔较长,已无2025年10月12日销售给长沙市雨花区大江南土特产经销部的同批次梅干菜。当事人销售的梅干菜,系从周边农户处收购所得,部分由其自行加工而成,无法提供购入单据和资料,且在加工成梅干菜后,经过当事人挑拣后混合在一起,无法确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梅干菜具体来源。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销售单据,亦无法提供同批次的梅干菜数量,无法查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案涉梅干菜金额按销售给长沙市雨花区大江南土特产经销部的计算,货值6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浙食药监规〔2017〕4号)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符合食品小作坊的要求,应认定为食品小作坊。霉干菜系萧山传统特产,《浙江专业之乡》称萧山为“霉干菜之乡”。霉干菜的鲜菜品种大叶芥,属芥菜中的叶用芥菜类型,多用作加工腌制干菜。萧山霉干菜香气浓郁,质嫩味美,久贮不变,是一种可常年食用的大众化干菜,萧山人家普遍自腌自制,作为常备干菜。传统制作过程经历晾晒、堆黄、盐腌、蒸晒等工序,反复蒸晒多次至色泽红亮。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之规定,案涉梅干菜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生产、加工和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取得许可。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梅干菜,按《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梅干菜属于食用农产品,梅干菜中铅非经专业检测无法知晓,外观上亦无法鉴别,当事人不知加工和购入的梅干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属实,且在2025年8月21日,本局已因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梅干菜作出相同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比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3500元。
35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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