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繁祥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丽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8HEQM4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温岭市箬横镇贯庄村路东2区41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16
(2022)浙1081民初520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郏**,杨**
温岭市繁祥运输有限公司,赖**,曙光装配式建筑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2
2022-03-10
(2022)浙10民终3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张*,陈**,温岭市繁祥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1-13
(2021)浙1021民初44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温岭市繁祥运输有限公司,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玉环市人民法院
4
2021-11-02
(2021)浙1021民初44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温岭市繁祥运输有限公司
玉环市人民法院
5
2020-09-18
(2020)浙1081民初61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梁**
温岭市繁祥运输有限公司,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6
2020-08-10
(2020)浙1081民初61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梁**
毛**,温岭市繁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7
2019-07-16
(2019)浙1081民初60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杨*,温岭市繁祥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23
2022-04-18
(2022)浙10民终3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张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21
2022-01-17
(2021)浙1021民初44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0419.34元
民事案件
3
2020-09-22
2020-09-18
(2020)浙1081民初61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梁**与毛**、温岭市繁祥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6737.4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运政罚〔2026〕05136
2026年5月14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综合管理系统,发现温岭市繁祥运输有限公司初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时间为2017年5月5日,现有货运车辆17辆。温岭市繁祥运输有限公司从2025年5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公司名下的货运车辆浙J06063、浙J35175共2辆因违法超限运输被查处,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达到公司货运车辆总数的11.76%。
责令停业整顿3天责令停业整顿3天。
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6
2
台路政罚﹝2026﹞05433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01日10时11分,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803西七线K13+900路段检查时发现温岭市繁祥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岭市繁祥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肆拾元整。
1444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02
3
台路政罚〔2025〕05926
吴保来驾驶温岭市繁祥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06063重型自卸货车(4轴)载运石料从龙门港开往白岩村,于2025年5月27日10时19分,行经坦龙线K35+400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温岭南城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为76.22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为4轴载货汽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5.22吨。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伍拾元整。
1765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