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启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玲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24MA6Q5PDQ20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环城北路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昌处罚〔2026〕63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从昆明购进,什么时间、哪一家购进记不清楚了,共购进二盒24袋,购进价格是每盒是114.00元(即每袋9.50元),销售价格是每盒180.00元(即每袋15.00元),进货金额是228.00元,销售金额360.00元;进回来销售了7袋,工作人员让后把学生用品装进仓库,工作人员在今年又到仓库检查时,发现还有17袋学生用品(考试套装)又拿出来卖,没有检查就摆在货架上了,到检查当天,17袋学生用品(考试套装)没有销售过,17袋学生用品(考试套装)进货价格是9.50元/袋,进货总价格是161.50元,销售价格是15.00元/袋,销售总价格是2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货值金额是255.00元。没有利润,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失效的学生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失效的学生用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失效的学生用品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 没收失效学生用品(考试套装)17袋。
二、处以货值金额255.00元等值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伍元整(¥255.00元)。
一、 没收失效学生用品(考试套装)17袋。
二、处以货值金额255.00元等值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伍元整(¥255.00元)。
255.00元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