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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那大宝妹海鲜面馆(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宝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69003MA5RW1MM87所属地区:海南省
企业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发源路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儋市监处罚〔2025〕182号
当事人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发源路6号;经营范围:小餐饮、小食杂等。2025年8月12日查获到该个体户存在使用材质为材质为聚丙烯(PP)塑料碗1条、聚丙烯(PP)塑料杯3条(共180个),当事人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塑料制品的支付凭证及进货单据,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备案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和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在当事人场所查获禁止名录内塑料制品的事实。 3.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场所内存在使用禁止名录内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
1、没收扣押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1条,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杯3条(共180个)(详见儋市监强制〔2025〕111号); 2、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600.0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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