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东台市承泽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承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81MA1TYG6A4N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东台市城中花园12幢店面1-3、1-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X00118号
现查明,1、上述两种香味的沐浴露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相同,进货价格都为8.5元/瓶,销售价格都为12元/瓶。当事人陈述上述沐浴露从阿里平台购买,自过期以来,只销售1瓶柠檬味的舒肤佳沐浴露,因时间久远,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无法提供。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当事人于我局检查当日已将过期的4瓶沐浴露作销毁处理。 2、耐安特?打火机:当事人陈述一盒打火机共50支,打火机为拆零销售,单支打火机上只标注耐安特?和商品条码,案涉商品进货价格为30元/盒(0.6元/支 ),销售价格为50元/盒(1元/支),案涉打火机共进货2盒,仅销售1支,已向我局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进货记录。 综上,沐浴露货值为60元,违法所得为3.5元;打火机货值为100元,违法所得为0.4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办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3000.00元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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