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岳口镇莎莎化妆品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BENU39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岳口镇建设南路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93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5月17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类型:个体工商户),在天门市岳口镇建设南路11号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和化妆品零售经营活动。
2024年2月,当事人以26元/盒的价格向一代理商购进了6盒“肌司研臻恋沁透防晒喷雾”,购货金额156元。该化妆品上标注有执行的标准编号:国妆特进字J20191367;生产批号:23B0017;限期使用日期:EXP 20260131;境内责任人:杭州婕安绮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来福士中心1幢5201室;进口商:江苏曼妮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大桥南路48号。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标价39元/盒销售,已销售3盒,销售金额117元,库存3盒待售。
2026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3盒“肌司研臻恋沁透防晒喷雾”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该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的销售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117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且购货票据现已遗失。...[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肌司研臻恋沁透防晒喷雾”(执行的标准编号:国妆特进字J20191367;生产批号:23B0017;限期使用日期:EXP 20260131)3盒;
2、罚款20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上述二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二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肌司研臻恋沁透防晒喷雾”(执行的标准编号:国妆特进字J20191367;生产批号:23B0017;限期使用日期:EXP 20260131)3盒;
2、罚款4000元。
6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