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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建平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182724113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0
(2021)鄂0582民初232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裴**
当阳市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
2
2021-12-14
(2021)鄂0582民初22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胜尙建材有限公司,袁**
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
3
2021-11-17
(2021)鄂0582民初20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赵**
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
4
2021-05-20
(2021)鄂0582民初9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
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
5
2020-12-08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富豪实业有限公司
宜昌诚印包装有限公司,邓**
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
6
2020-11-23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博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
7
2020-11-04
(2020)鄂0582民初10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博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
8
2020-09-14
(2020)鄂0582民初10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博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7-22
(2021)鄂0582民初9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
裁判文书
当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15
2024-08-12
(2024)鄂0582民初1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宜昌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7566.17元
民事案件
2
2025-07-14
2024-01-31
(2024)鄂0582执1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10959.00元
执行案件
3
2025-06-27
2025-03-05
(2025)鄂0582执异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袁**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06-27
2025-03-06
(2025)鄂0582执异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秭归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5-06-27
2025-03-05
(2025)鄂0582执异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5-06-27
2025-02-08
(2025)鄂0582执异6号
其他案由
当阳市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执行异议裁定书
20200.00元
执行案件
7
2024-02-19
2023-03-21
(2023)鄂0582执8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4-06
2021-03-25
(2021)鄂0582执536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当阳市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博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43934.80元
执行案件
9
2021-03-29
2021-03-08
(2021)鄂05民终3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丰盈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3-29
2020-10-15
(2020)鄂0582民初7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丰盈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17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与浙江大黄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叉车租赁合同,承租产品编号为XUGB35E6CSFD03272的叉车一台。该台叉车已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豫L02039(25),定期检验报告处于有效期限内,设备使用手续齐全。 2026年5月20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现场查实:叉车作业人员赵强驾驶上述产品编号XUGB35E6CSFD03272的叉车正在厂区内开展装卸作业,作业及行驶全过程未佩戴安全带。执法人员现场就该安全违法行为,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市监特令〔2026〕第065号。 当事人与叉车作业人员赵强签订有在有效期内劳务用工合同,赵强持有合法有效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N1叉车司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具备叉车作业上岗资质;案涉叉车原厂配置安全带装置完好有效,当事人制定的场车安全操作规程中,已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5.1.4条款列明作业人员行驶、作业期间应当佩戴安全带的管理要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依据该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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