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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倪水平注册资本:8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090551366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黄潭工业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925号
经查,2014年1月9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成立,在天门市黄潭工业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肉制品“天门酱鸭”黄色塑料(430克整只)中使用了添加剂“乙基麦芽酚”和“香兰素”,其中“乙基麦芽酚”每千克鸭肉使用0.4g,“香兰素”每千克鸭肉使用0.4g。该食品包装袋标签“名称:天门酱鸭,配料:土鸭(蛋鸭)、天然香料、黄酒、食用盐、白砂糖等,保质期8个月(常温保存),净含量:430克(整只),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642900600093”,其包装配料表中用“等”字结尾,并未注明已使用的上述食品添加剂。截止2026年7月20日,上述包装的“天门酱鸭”共生产140袋,销售了137袋,库存3袋,销售价格为35元/袋,货值金额为4900元,成本为30元/只,违法所得为68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注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天门酱鸭(整只430克)”3袋; 2、没收违法所得685元; 3、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685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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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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