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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福臣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25592714890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林口县奎山乡奎山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25
(2022)黑10民终44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
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1-20
(2021)黑1025民初1892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林口县人民法院
3
2022-01-20
(2021)黑1025民初1892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林口县人民法院
4
2022-01-05
(2021)黑1025民初1892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林口县人民法院
5
2021-09-13
(2021)黑10民终1159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
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3-09
(2021)黑1025民4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林口县人民法院
7
2020-10-29
(2019)黑1025民初1664号
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人民法院
8
2020-09-23
(2019)黑1025民初166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
林口县人民法院
9
2020-09-23
(2019)黑1025民初166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人民法院
10
2019-11-19
(2019)黑1026民初166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11
2021-12-31
(2021)黑10民终159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16
2021-08-16
(2021)黑1025民初4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10508.43元
民事案件
3
2021-10-26
2021-07-16
(2021)黑1025民初38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88158.53元
民事案件
4
2021-10-15
2020-11-16
(2019)黑1025民初166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88158.53元
民事案件
5
2021-04-01
2021-02-01
(2019)黑1025民初83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3-23
2021-02-26
(2021)黑10民终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与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6﹞207号
因上述涉案产品皆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我局将1、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2、未按规定建立自查制度的违法行为;3、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的食品行为,这三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理。
1、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74.88元;3、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的食品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4、未按规定建立自查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合计10074.88元,
5000.00元
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2
林市监处罚〔2026〕179号
2026年6月24日,我局接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GZJD26DFZP016《检验报告》,内容显示“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名称:马铃薯粉条、商标:奎山村和图形和字母、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2025-12-06)的产品,经检测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30日,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直接送达的《检验报告》表示有异议,要求复检。 2026年0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验报告分别对“林口县恒福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现场进行依法检查。该公司位于林口县奎山镇奎山村,院内南北两侧的厂房为生产车间,东侧房屋为办公室。在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产品(2025-12-06、500克/袋)。在检查现场,该公司提供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且未能提供出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现场拍摄留存。同时向当事人直接复检№:GZJD26DFZP016的《检验报告》,并当场确认签收。随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依法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检测的《检验报告》为线索执法人员需进一步核查案情,我局分别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共生产加工50斤(50小袋)奎山村马铃薯粉条,对外销售10元/袋,按16%的利润计算从中获取违法所得80元,齐齐哈尔龙沙区好想枣专柜。复检的《检验报告》(编号为№:GZJD26DFZP016)显示抽检出产品的食品添加剂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标准指标≤200,实测值229,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抽检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搅拌料不均匀,致使涉案产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情况; 4、现场拍摄相片6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情况; 5、抽检的检验报告,证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 6、《召回通知书》《排查整改报告》,证明该公司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认可,并查证属实。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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