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汇丰米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00696139448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林海镇铁岭村四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罚〔2026〕8205131号
经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5.2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矿物质(不包括钠),声称高或者富含,应当符合每100 g 中≥30 % NRV;每100 mL 中≥15 % NRV 或每420 kJ 中≥10 % NRV的声称要求,该款“汇丰长粒香富硒生态米”包装袋正面标注“富硒”,且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硒”的含量及营养素的百分比,也未能提供该款富硒生态米含“硒”的检测报告,未经过检测就在包装袋上标注“富硒”字样。该款富硒生态米是2026年3月29日生产的,只生产了这一批次,共计生产销售了140袋,销售价格35元/袋,已经全部销售,货值金额4900元,违法所得4900元。自我局调查开始,当事人已经自行停止生产该款富硒米。
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调查情况认可,无异议。
2026年8月3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白市监罚告〔 2026〕820513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4900元;2.罚款人民币18500元,合计
人民币23400元,上缴国库。
18500.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