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亚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鹏飞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2MA77G0H1XN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河北路3222号佳和宜园9-105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0
(2023)鄂0191民初709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伊犁亚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赵**,赵**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3-05-15
(2023)新01民终198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乌鲁木齐市陆远星光商贸有限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茂祥轮胎市场隆盛祥轮胎修补店,伊犁宏禹禄滢商贸有限公司,伊犁亚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10
2025-11-10
(2025)新4002执6210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伊宁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亚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6-28
2025-05-08
(2025)新4002执1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伊犁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伊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9-24
2024-08-26
(2024)新4002民初825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伊犁某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39.73元
民事案件
4
2024-02-27
2024-02-01
(2024)新0109执609号
票据纠纷
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轮胎修补店、伊犁某某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2029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4-01-30
2023-01-12
(2022)新0109民初464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茂祥轮胎市场隆盛祥轮胎修补店、伊犁亚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3-09-02
2023-08-31
(2023)新01民终198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乌鲁木齐市陆远星光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茂祥轮胎市场隆盛祥轮胎修补店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3-02-07
2023-01-16
(2023)新4002民初3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伊犁亚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5-09
2020-04-28
(2020)兵07民终38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伊犁亚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黎**、夏**、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01-17
2019-09-25
(2019)兵0701民初767号
运输合同纠纷
伊犁亚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黎**、夏**、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8642.62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6-25
2019-06-06
(2019)兵0701财保36号
伊犁亚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夏**非诉保全裁定书
6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6〕39号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接受伊宁市利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6500162160,发票号码02177612,货品名称“机械租赁费”,金额565,048.54元,税额16,951.46元,价税合计582,000元;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6份,发票代码065001900211、065002000111、065002000211,发票号码47246775-47246784、69023716-69023735、13783271-13783300、13851881-13851907、41834845-41834874、63891848-63891852、63891861-63891866、63891870-63891877,货品名称“挖掘机租赁费、机械费”,金额小计3,039,603.93元、税额小计30,396.07元,价税合计3,652,000元。伊宁市利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虚开行为已于2024年被伊犁州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确认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3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
伊宁市利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者为包袁(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鹏飞的妻子)。你公司为取得成本发票,赵鹏飞在未发生租赁业务情况下,通过伊宁市利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向你公司开具机械租赁费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的进项税16,951.46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你公司应补缴2023年1月所属期增值税16,951.46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伊宁市,适用7%的税率,应补缴2023年1月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593.3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伊宁市利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案件相关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3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