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诚正食品经营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忠礼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MAC7HJ2B2K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张自忠路与水阁大街交口西北侧文化小城8号楼105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南开市监处罚〔2025〕164号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名称为“蟹黄味瓜子仁”,其制造商为沂水恒源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并非天津特产。而当事人将其放置在印有“天津特产”字样的透明包装袋内售卖,对其产地进行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是当事人在销售其经营的“皮糖”商品时,宣传该商品具有“ 治便秘 降血压 降三高”的功能。前述功能为当事人员工自行在网络搜索,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加以证明是否具有其宣传的功能,故当事人对其经营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2
津开市监处罚〔2024〕队1130-24
现查明,当事人主营业务为经营天津特产。当事人购进的“小麻花”、“天津豆”为预包装食品,且外包装无标签,售价为:小麻花49.8元/斤、天津豆49.8元/斤。涉案小麻花为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购进,购进数量为81箱,每箱10斤,共计810斤。涉案天津豆为当事人自天津兴耀批发市场购进,购进数量为6箱,每箱19斤,共计114斤。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构成要件。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小麻花采购票据中记载的供货商河北锦怡缘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线索移送函,并收到该局复函,复函称:河北锦怡缘食品有限公司否认涉案小麻花是其生产并销售给本案当事人,具体内容详见复函。同时,当事人无法进一步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加以证明涉案小麻花来源。另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销售小麻花外包装是否有标签,无法提供销售票据,按照存疑时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当事人已销售小麻花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本案有证据证明的货值金额为18625.2元(260*49.8+114*49.8)。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涉案“天津豆”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4年7月20日,向我局提交涉案“小麻花”的检验报告及供货者的许可证明文件,但无法提交涉案“天津豆”的检验报告及供货者的许可证明文件。且当事人未记录涉案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信息,故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2024年3月到7月期间,当事人按照与部分导游达成的口头约定,“以导游带游客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金额的15%向导游支付“旅游返款”,以此提高其门店的销售经营额。当事人给予“旅游返款”的导游具体有:博亚(天津)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猴开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门市部的**、天津来顺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天津市众旺旅行社有限公司的**。
当事人自2024年3月到7月期间通过现金的形式共计向上述导游返款7007元。由于当事人不仅接待支付“旅游返款”导游所带的旅游团,还接待自发进店的旅游团和个人游玩的消费者,因当事人销售结账单中无法区分具体商品,也不能提供具体明细,无法进行成本统计,故当事人商业贿赂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警告。
2.没收涉案无标签的“小麻花”26箱,无标签的“天津豆”6箱。
3.罚款共计293126元(200000+93126)。
293126.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