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老段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传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CQ7GLQ0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一步街16-1(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51号
经查,2026年3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一步街16-1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腌制猪蹄81.5只,经现场称重为203.15kg。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腌制肉及肉制品的合法来源(购货票据、供货商合法经营资质、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同时该店不能出具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资质。
经查明,当事人系从事蔬菜批发、零售、腌制腊肉制品的市场主体,成立于2023年8月1日。据当事人述称,从2026年2月底至本机关检查之日,当事人日常从公安县斗湖堤镇一步街市场的猪肉商贩处以均价为17元/kg的价格购进新鲜猪蹄。尔后,将其在经营场所二楼进行腌制加工。腌制加工过程为将食盐均匀涂抹于新鲜猪肉及猪副产品表面,腌制15天左右将其进行晾晒风干,尔后陈列于经营场所以32元/kg元/kg的价格待售。截至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未售出案涉腊肉及副产品制品,全部案涉腊肉及副产品制品因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被本机关依法查封。
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了案涉腊肉原料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湖北省畜禽产品溯源查询码》,证明原料来源合法合规。为确定案涉腊猪蹄的安全性,本机关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公安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于2026年3月26日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案涉腊猪蹄进行食品检验。同年4月22日,公安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上述腊猪蹄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WT20260146),其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在本机关依法送达案涉腊猪蹄检验报告期间,由于当事人不在本县且无法联系的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报告无法按期限要求送达,直至2026年5月24日,当事人才与本机关恢复联系,遂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WT20260146)。因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同年5月25日,其向本机关提出复检申请。同年5月26日,本机关将上述检验不合格的腊猪蹄送至上一级检验机构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复检。同年6月12日,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上述腊猪蹄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WT20260516),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之规定,本机关认定案涉腊猪蹄质量合格。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类别编号为0404的“腌腊肉制品”,明确包含“腊肉制品”,该类产品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范畴。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自行加工的腊肉及副产品在经营场所陈列销售,系商业化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制的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行为,有别于普通农户采用民间传统工艺少量腌制供家庭自食自用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腊肉制品的生产活动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案涉产品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案涉腊肉制品的货值金额为6500.80元。
2026年4月2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1份。2026年4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当事人已停止了腊肉制品生产活动,并承诺在未依法取得许可前,不再从事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66之减轻情节处理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腊猪蹄203.15kg;
2、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