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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容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康兰菊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605MA7F50X78E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保定市高开区风能街18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3
(2025)冀0691民初1763号
劳动争议
李*
保定容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933号
保定容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保定市高开区风能街189号,经营范围为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汽车检测服务,汽车维修与维护,汽车租赁(不含驾驶人员及网络汽车租赁服务),代驾服务,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汽车、汽车零部件销售,法定代表人为康兰菊。 保定容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保定市高开区风能街189号,经营范围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法定代表人为陈亚立。 经查,保定容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地地址为保定市高开区风能街189号(东侧),保定容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地地址为保定市高开区风能街189号(西侧),均为各自独立的经营主体,且考场为封闭场地,与驾校培训训练场地由实墙隔开。 经查,当事人合作推广的抖音账号,分别为保定饭冰冰、是保定晓晓啊、大甜甜吃喝玩乐、奔跑的刚哥、小旭爱保定、保定大菲菲、中青媛姐共七名自媒体从业人员,上述人员均未取得合法经营从业资质。 经查,当事人自行发布或者委托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制作发布“就在驾校内考试”“报名费=拿证费”等内容的广告,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具体情况如下: 1、当事人委托保定市东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发布了包含关键词“就在驾校内考试”的出租车落客点广告牌31块,具体点位分布于万和城、秀兰美居、秀兰美居西等位置,发布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至2026年2月17日,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整,涉广告费用3000元整; 2、委托保定壹媒介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发布了包含关键词“就在驾校内考试”的小区道闸广告38座,具体点位分布于欣园小区、东盛家园、红山庄园一期等位置,发布时间为2026年1月17日至2026年3月16日,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整,涉广告费用30000元整; 3、委托高新区国业广告部(个体工商户)制作发布了包含关键词“就在驾校内考试”的小区道闸广告8座,具体点位分布于普兰庭、万和城南区等位置,发布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至2026年2月12日,广告费以一个容兴驾校机动车驾驶本培训名额进行抵扣,折合人民币2970元整,涉案广告费用2970元整; 4、委托7名自媒体工作者分别拍摄了包含关键词“在这练车,就在这考试”的宣传视频共计7条,并在抖音平台各自账号上发布,广告费支付方案为拍摄三条视频以一个摩托车驾驶本培训名额抵扣(报名费为590元),折合拍摄一条视频费用约为人民币196.6元,折合费用人民币1376.2元,涉案广告费用1376.2元。 5、委托保定市卓越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发布了包含关键词“就在驾校内考试”“报名费=拿证费”的公交站广告牌10块,具体点位分布于新一代C区西门(东)、兰溪九章小区(东)等位置,发布时间为2025年12月28日至2026年2月12日,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800元整,涉案广告费用1800元整; 6、委托保定逸晨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发布了包含关键词“就在驾校内考试”“报名费=拿证费”的社区灯箱广告20幅,具体点位分布于万和城北区、天鹅北区、水榭花城等位置,发布时间为2026年1月10日至2026年2
当事人涉嫌自行发布或委托制作发布的广告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7;事项类型:广告监管;事项名称: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适用条件: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要求的期限内改正的;4.无证据证明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5.其他情形:主动进行广告审核”,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处罚款15000元整。 当事人涉嫌在广告活动中未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及委托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综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整。
15000.00元
-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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