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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盛毓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红军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4MA611BKE63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仁义街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3
(2025)渝0112民初3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盛毓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03-07
(2025)渝0104民初69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重庆实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盛毓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3
2025-03-03
(2024)渝0112民初38927号
广告合同纠纷
成都方桃叁广告有限公司
重庆盛毓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4
2024-11-22
(2024)渝0112民初38927号
广告合同纠纷
成都方桃叁广告有限公司
重庆盛毓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5
2024-10-09
(2024)渝0104民初508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盛毓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6
2024-08-15
(2024)渝0104民初508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盛毓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7
2024-07-18
(2024)渝0104民初508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盛毓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8
2024-01-17
(2023)渝0112民初44015号
广告合同纠纷
北京微客联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盛毓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9
2023-11-22
(2023)渝0112民初35898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盛毓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3-10-20
(2023)渝0112民初34520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盛毓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1-03
2024-01-18
(2023)渝0112民初44015号
广告合同纠纷
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17
2023-02-21
(2022)渝0112民初36341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8548.17元
民事案件
3
2023-05-18
2023-04-20
(2023)渝0112民初6023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盛毓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17
2022-06-09
(2022)渝0104民初107号之一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重庆观沧海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图舍室内设计有限公司,重庆盛毓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6〕448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7月7日,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系大渡口区“华语锦绣玺岸”小区的开发商,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开盘销售,目前为现房销售。 ? ? 经查:当事人预先拟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合同,并于2024年12月11日进行了网上备案,备案后启用该合同,至检查之日均在使用,在现行的现售合同中均有附件八:补充协议。《认购协议》《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为统一版本,格式固定,格式合同文本设置大量不公平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免除 / 减轻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违约责任不对等,侵害不特定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具体违法事实及条款逐一认定如下: ? ? (一)补充协议第十六条:全部宣传、沙盘、样板一律免责,免除虚假宣传违约责任 ? ? 涉案条款主要内容:附件八补充协议第十六条“关于要约邀请与要约的补充约定: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样板间、展示板、沙盘、模型、销售宜传资料等)就本项目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和开发规划范围外的周边环境、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学区房等介绍说明和允诺仅供参考,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和交付标准,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所表达或提供的信息都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出卖人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承诺的依据。相关信息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但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受人同意并接受:本商品房周边学校(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小学、初中)等配套教育资源,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政府公示通知为准,出卖人对上述情况的介绍仅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所了解的内容,并不代表出卖人对相关全部信息完全知悉,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及合同组成部分,如实际情况与出卖人宣传内容不一致并不构成出卖人违约和买受人的索赔理由。 ? ? 违法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对房屋户型、小区配套、学区、景观、道路等具体确定的销售宣传,构成要约,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本条以格式方式直接将全部宣传资料排除在合同效力之外,无论宣传是否虚假、配套是否兑现,均免除开发商违约、赔偿责任,剥夺购房者依据宣传主张解除合同、索赔的法定权利。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 ? (二)交房、付款违约责任严重失衡,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开发商责任 ? ? 涉案条款主要内容:(1)补充协议第八条第 7 款、8款:7、因出卖人自身原因逾期交房的,则: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 180 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 0.5 的违约金;如宽展期届满后,出卖人仍未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继续履行;超过宽展期 90 日出卖人仍无法交房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全部购房价款,并按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8、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的逾期交付购房款等违约金以购房款总价的 1% 为限。(2)补充协议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每日按欠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
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25000.00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1-2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