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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寺坪镇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健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26MA49G7631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保康县寺坪镇寺坪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125号
当事人气站办理有气瓶充装许可证,2025年10月9日到期后因与居民区隔距离不达标无法延续许可,决定搬迁建设新站,在搬迁期间与南漳鼎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临时供气协议,自身停止充装。2026年4月29日因经营成本较高,开始充装库存的液化气,期间当事人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记录对应台账,查询气瓶充装信息平台显示灌装记录缺失。 自2025年10月10日至2026年4月28日,当事人从南漳县鼎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购进3598瓶液化气进行销售,购进成本328650,销售额472570,利润143920元,此收入不属于非法充装所得,不计入违法所得。 自2026年4月29日至2026年6月10日,当事人无证充装的气瓶为自有气瓶,充装重量13kg/瓶,价格140元/瓶,案涉交易金额合计88496元,其中微信交易金额83496元(非140倍数原因为部分用户熟人减免费用),现金交易金额5000元。(因当事人现金收入未登记台账,采信询问笔录数据)。当事人无证充装的液化气为2025年9月16日购进的10.55吨液化气剩余库存,成本为6480元/吨,6.48元/kg。因当事人无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及对应台账,故充装液化气瓶数量只能以销售收入除以每罐充装重量计算,以此推算当事人在本案中的非法获利。当事人无证充装液化气瓶数量为88496/140=632瓶,涉案液化气重量为632*13=8216kg,非法充装的液化气成本为8216*6.48=53239.68元。当事人共有员工三人,张健保月薪5000元,缴纳社保868元;张考英月薪3000元,缴纳社保868元;黄克军月薪2800元,无社保;投资人张健美,月薪8000元。2026年4月29日至6月10日共1个月12天计1.4个月,员工三人工资社保每月12536元,人工成本12563*1.4=17550.4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液化气成本53239.68元、人工成本17550.4元予以扣除,当事人投资人工资不属于合法必要支出,不予扣除。综上,违法所得认定为17705.92元(88496-53239.68-17750.4)。...[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705.92元;2、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贰万柒仟柒佰零伍点玖贰(27705.92)元。 综上,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705.92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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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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