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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卢治炳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治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6MA8RGMMP8T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马垅社195号-10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6〕626号
经查,当事人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场所为厦门市湖里区马垅社195号-105,该经营场所已办理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为“厦门市湖里区卢治炳小吃店”,经营场所为“厦门市湖里区马垅社195号-105”,其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黄鹤楼·泡椒田鸡王(湖里店)”,在淘宝闪购平台开设店铺“黄鹤楼·泡椒田鸡王(湖里总店)”,上述店铺上传认证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均为“厦门市湖里区卢治炳小吃店”,经营场所为“厦门市湖里区马垅社195号-105”。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经营另一店铺“田鸡大王(湖里店)”网页显示门店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马垅社196-4号”;在淘宝闪购平台经营另一店铺“正宗万州烤鱼·泡椒田鸡(湖里店)”,网页显示门店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后浦社马垅文化广场(星期天烧烤等)”。两家店铺上传认证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为“厦门市湖里区丁伟伟小吃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厦门市湖里区马垅社196-4号”。2026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厦门市湖里区马垅社196-4号”现场检查,现场未见“厦门市湖里区丁伟伟小吃店(个体工商户)”在此经营,现场大门紧闭。 当事人自2025年5月5日开始经营上述“田鸡大王(湖里店)”,从2025年4月12日开始经营上述“正宗万州烤鱼·泡椒田鸡(湖里店)”,两家网店实际由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马垅社195号-105”的“厦门市湖里区卢治炳小吃店”出餐。两家网店公示餐厅地址不是实际出餐地址;店铺认证的主体亦非实际出餐点厦门市湖里区卢治炳小吃店的证照。案发后,上述两家网店停止营业。 我局认定,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络外卖平台经营中提供的餐厅地址及证照信息与实际不符。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丁伟伟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2份、照片提取单14张,询问笔录2份、美团外卖平台经营数据截图1份、淘宝闪购平台经营数据截图1份、卢治炳小吃店美团外卖公示材料1份、卢治炳小吃店淘宝闪购公示材料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络外卖平台经营中提供的餐厅地址及证照信息与实际不符,其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存在从重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从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络外卖平台经营中提供的餐厅地址及证照信息与实际不符,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存在从重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从轻情节之规定,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建议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当否,请领导批示。
-
-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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