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阿里木江·阿布拉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2MA77J3N04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新街80号-办公用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6
(2025)新2302民初200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杨**,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2
2021-06-18
(2021)新2302行初8号
行政确认
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康市人民法院
3
2021-06-18
(2021)新2302行初7号
行政确认
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康市人民法院
4
2021-06-18
(2021)新2302行初7号
作为类安全行政确认
侯**
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
5
2021-06-18
(2021)新2302行初8号
作为类安全行政确认
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张**
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
6
2021-01-25
(2021)新23民终1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王*,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1-25
(2021)新23民终1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1-20
(2021)新23民终46号
劳动争议
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11-23
(2020)新2302民初199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王*
阜康市人民法院
10
2020-09-04
(2020)新2302民初1293号
劳动争议
鲜*
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18
2020-11-27
(2020)新2302民初199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王*、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7342.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1-14
2020-10-10
(2020)新2302民初1293号
劳动争议
鲜*与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81536.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5-11
2020-04-04
(2020)新2302行初1号
行政给付
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阜市监处罚(2025)16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707元(壹仟柒佰零柒元整)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2
昌阜市监处罚〔2024〕169号
阜康市**店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平台经营面剂子500g、现制切面250g等商品;阜康市**餐饮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在**平台经营金枪鱼时蔬沙拉、凯撒鸡肉沙拉、火龙果鸡丝沙拉、沙拉三明治(双拼)冷食类食品;阜康市**餐厅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在**平台经营爽口小菜(小份)、爽口小菜(大份)冷食类食品。
2024年5月16日,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平台所属企业北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甲方:北京**公司,乙方: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以下称“协议”)。协议第三条合作内容3.3.1:“乙方保证其合作区域内的商家设立及存续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就其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对商家资质整改结果负责。”;第十五条15.1.1:“本协议订立之目的,是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乙方与甲方之间为合作关系而非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的复函得知,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履行在阜康市辖区内**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等义务。
“协议”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中“4.2结算服务:4.2.1甲方及其关联方为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商业支持服务费及其它双方另行约定费用的结算服务,费用名称以**系统显示为准。”及第七条费用结算中“7.2平台服务费的结算7.2.2甲方及其关联方向乙方收取的平台服务费,从甲方及其关联方待结算给乙方的商业支持服务费中扣除…”、“7.3商业支持服务费、配送费的结算7.3.1甲方及其关联方、合作方将商业支持服务费、配送费合计总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至乙方**账户。”由上述条款得知,北京**公司作为甲方依结算周期向乙方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取平台服务费、结算商业支持服务费。
经执法人员提取阜康市**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阜康市**餐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的商业支持服务费结算资料可知上述两店商业支持服务费费率均为22%。计算方式为:商业支持服务费=(菜品原价+打包费(不含赠品费用))*商业支持服务费费率。阜康市**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商品销售情况为:金枪鱼时蔬沙拉43单(每份21.9元),43×21.9=941.7元、凯撒鸡肉沙拉92单(每份21.9元),92×21.9=2014.8元、火龙果鸡丝沙拉18单(每份21.9元),18×21.9=394.2元、沙拉三明治(双拼)115单(每份19.9元)115×19.9=2288.5元,故货值金额共计为941.7+2014.8+394.2+2288.5=5639.2元。阜康市**餐饮店打包费为每份2元,经核算,商业支持服务费为6175.2×22%=1358.544元(四舍五入为1358.5元);阜康市**餐厅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商品销售情况为:爽口小菜小份193份(每份3元)193×3=579元,爽口小菜大份201份(每份5元)201×5=1005元,共计579+1005=1584元。小菜作为附加菜品,无单独打包费。经核算,商业支持服务费为1584*22%=348.48元(四舍五入为348.5元)。阜康市**店因在检查当日已歇业关闭,无法调取合作协议,无法计算在阜康市**店收取的商业支持服务费。故阜康市中商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为1358.5+348.5=1707元。
1、没收违法所得1707元(壹仟柒佰零柒元整)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