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森 | 注册资本:15097.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3794051650E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双河大街99号院1幢(D7-0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0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苏*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4-01
(2025)京0491民初27910号
侵权责任纠纷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天津思宇元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3
2023-06-27
(2023)京0113民初10398号
福利待遇纠纷
刘**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4
2021-10-28
(2021)京73行初4925号
其他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5
2021-04-19
(2021)京03民终6347号
劳动争议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4-19
(2021)京03民终6347号
劳动争议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3-10
(2020)津0104民初6031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北京亚太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天津奥特艾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8
2021-03-10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北京亚太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天津奥特艾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9
2020-10-22
(2020)京0113民初393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10
2020-09-23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北京亚太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天津奥特艾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2
(2025)京0491民初27910号
侵权责任纠纷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天津思宇元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互联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01
2022-05-27
(2021)京73行初4925号
行政案由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21-06-25
2021-06-17
(2021)京03民终6347号
劳动争议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5-20
2021-04-25
(2020)津0104民初6031号
不当得利纠纷
北京亚太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与天津奥特艾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8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4-01
2020-12-24
(2020)京0113民初4434号
劳动合同纠纷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闫*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28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4-01
2020-12-24
(2020)京0113民初4433号
劳动合同纠纷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85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2-29
2020-02-25
(2020)京0113民初3940号
劳动争议
陆*与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9-02
2019-07-30
(2019)京03民终10131号
劳动争议
王*与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08-07
2019-06-05
(2019)京0113民初13584号
劳动争议
X*与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08-05
2019-06-05
(2019)京0113民初13584号
劳动争议
王*与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8-09
2018-06-14
(2018)冀0503民初1083号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杨**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顺人社综执罚字﹝2026﹞22号
2026年4月13日,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匿名举报,反映你单位涉嫌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当日立案,并对该单位下达了《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顺人社综执询字〔2026〕117号)。2026年4月23日至7月17日,监察员通过查阅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汽集团越野车有限公司和北京北汽越野车研究院有限公司3家单位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书面材料和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试制部门实际用工人数为97名(其中有上述三家单位的员工88名,以及你单位自有员工9名,合计97名劳动者),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在此期间你单位累计安排何鹏和王彬等65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超过6个月,且人均每月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在46小时以下。上述事实有《职工名册》《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考勤数据》《北汽超时统计》及《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职权编码C1106500的规定,符合“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累计6个月以上”的情形,适用“警告,并处每人400元以上至500元罚款”的裁量基准,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26000元(共涉及劳动者65名)。
26000.00元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