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临空经济区辣小小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志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12MACXHGAN7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吾悦广场负一楼乐美享美食街A-12号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485号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作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