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撒易食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根 | 注册资本:1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6654454502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园区中川机场空港支路1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1
(2025)沪0105民初307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凯撒易食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
2026-05-25
(2025)沪0105民初307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凯撒易食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
2026-03-16
(2025)沪0105民初307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凯撒易食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4
2026-01-28
(2025)沪0105民初307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凯撒易食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5
2025-02-19
(2025)甘01民终521号
劳动争议
甘肃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徐*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8-28
(2024)琼96民初125号
合同纠纷
甘肃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8-27
(2024)琼96民初124号
合同纠纷
甘肃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6-26
(2024)琼96民初133号
合同纠纷
甘肃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6-06
(2024)琼96民初134号
合同纠纷
甘肃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06-05
(2024)琼96民初125号
合同纠纷
甘肃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14
2024-08-06
(2024)甘01民终3402号
劳动争议
甘肃某某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6-01
2023-10-16
(2023)甘0191民初28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某某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6119.7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6-01
2023-10-08
(2023)甘0191民初27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某某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55205.42元
民事案件
4
2024-06-01
2023-10-09
(2023)甘0191民初27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某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5410.40元
民事案件
5
2023-07-01
2023-04-18
(2023)鄂0107民初9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易食纵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6-25
2023-04-26
(2023)甘0105民初14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宁泓源粮油店与甘肃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税稽罚﹝2026﹞44号
1、你单位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你单位2019年至2023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40份,合计金额为2150.72万元,检查人员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确定你单位涉案农产品销售方不是农业生产者个人,而是从事贩运业务的甘肃美未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未来)、永登县三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兰州新区商荣明商贸有限公司。美未来注册地在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部市场三号楼一楼18号,主要从事蔬菜配送及批发业务。美未来从和平大青山蔬菜集散地采购蔬菜和牛肉等,再出售给你单位,平均每一至两天送货一次。你单位从美未来采购蔬菜和牛肉等农产品,但向自然人开具收购发票。永登县三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给你单位供应水果,兰州新区商荣明商贸有限公司给你单位供应鸡蛋,这两家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你单位为取得进项发票,从这两家企业采购水果和鸡蛋等农产品,但向自然人开具收购发票。综上,你单位从商贸企业取得农产品,向自然人开具收购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你单位将虚开发票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检查人员向其下发了60日换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单位已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17,802,500元,未能换开的发票金额为3,704,700元。2、你单位存在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你单位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款,其中2019年度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0份,金额为7,725,363.94元,多计入进项税772,536.34元;2020年度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1份,金额为3,736,144.38元,多计入进项税373,614.44元;2021年度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5份,金额为4,014,762.09元,多计入进项税401,476.2元;2022年度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2份,金额为3,668,857.03元,多计入进项税366,885.71元;2023年度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2份,金额为2,362,107.37元,多计入进项税229,533.13元。截止目前你单位在其主管税所要求下已更正2019-2023增值税申报表,进项转出后补缴2019年度增值税772,536.34元,附加税77,253.68元;2020年度增值税373,614.44元,附加税37,361.43元;2021年度增值税401,476.2元,附加税40,152.17元;2022年度增值税326,461.43元,附加税32,646.14元;2023年度增值税231,386.45元,附加税23,138.65元。你单位未能取得换开发票的金额为3,704,700元。因你单位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4,088,592.73元,应调增纳税所得额3,704,700元,弥补亏损后你单位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35万元的罚款。
3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