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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志平注册资本:1016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600599139825E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国际商城F1号楼5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09
买卖合同纠纷
海南海华桓弘建材有限公司
郑珍生;郑胜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1
2025-09-23
(2025)琼9005执14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昌抱罗厚勇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150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5-10-30
2025-08-29
(2025)豫08民终2100号
劳务合同纠纷
河北万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明生;温爱贤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5-10-01
2025-05-19
(2025)豫0821执45号之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郇封镇小文案村村民委员会;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08-29
2025-08-25
(2025)内2921执14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靳存明;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蒙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66659.00元
执行案件
5
2025-06-04
2024-12-23
(2024)粤1302民初22565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某某、户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4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5-05-27
2025-05-19
(2025)豫0821执4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郇封镇小文案村村民委员会;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375112.13元
执行案件
7
2024-12-27
2024-08-08
(2024)内2921民初25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拉善盟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65772.00元
民事案件
8
2024-12-25
2024-12-17
(2024)豫06民终1278号
不当得利纠纷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贡**、王**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4-11-12
2024-05-28
(2024)豫08民终1048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侯**、吴**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4-06
2022-11-21
(2022)豫0611民初3847号
合同纠纷
李*与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山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焦市监处罚﹝2026﹞33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6月26日,收到市局转办函(焦市监稽转【2026】44号),转来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彭市监移函字〔2026〕41号)及附件(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等),反映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参与江西省彭泽县操家垅等30座小型灌区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涉嫌将企业法人资格及资质证书出借给无资质个人王能祥使用,并收取费用,请求按属地管辖依法处理。 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6日登记,经审批于2026年6月26日指派执法人员王林、董军开展核查。 2026年7月9日,经初步核查报领导审批后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4月,在江西省彭泽县小型水坝等水利工程招投标中,自然人王能祥(已被刑事判决)因其不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通过网络联系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约定以现金3000元使用该公司营业执照及水利施工资质参与投标。在开标前,王能祥向包括当事人在内的42家公司支付了3000元的使用费,支付地点为九江、南昌等地。当事人在接到王能祥通知的投标报价后,2024年4月19日,当事人按照王能祥要求制作标书等投标文件并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当事人名义上传投标文件参与投标。当事人最终未中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移送函(彭市监移函字【2026】41号),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案件转办函(焦市监稽转【2026】44号),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3、王能祥刑事判决书[(2025)赣0430刑初79号]及讯问笔录复印件(彭泽县公安局提供),证明经法院认定的王能祥借用当事人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参与投标并支付3000元借用费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与企业施工资质 5、投标项目(彭泽县操家垅等30座小型灌区工程)电子投标文件签章页及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上传记录截图、江西办事处负责人任命书一份、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江西省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当事人当日投标网络数据日志,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存在。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案件性质: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违法行为。 同时,当事人出借企业施工资质证书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之规定,建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将当事人出借资质证书线索移送住建部门并行处理。
处理意见及依据:针对当事人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1.6.6“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20000.00元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2
云建行罚字﹝2026﹞7-8﹝1﹞号
串通投标
作出罚款94447.33元的行政处罚
94447.33元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09-04
3
兴财购罚﹝2026﹞15号
项目名称:北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编号:152203-XADZZB-CS-20240001,投标人“德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其文档属性内的“作者”均显示为“BABY.、”。
对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中标金额5412000元(伍佰肆拾壹万贰仟元整)的千分之五即27060元(贰万柒仟零陆拾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7060.00元
兴安盟财政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