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美诺威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新鹏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MACU0LBY1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城南工业园(煜宠宠物(湖北)有限公司内519室)(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92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1月起在团风县团风镇从事日用品等互联网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为了宣传推广其销售的商品“墙体除霉剂”“小白鞋清洗剂”“驱蚊花露水”,提高商品知名度,吸引消费者,由当事人电商运营团队自行设计制作了标注有“强效除霉 抑菌防霉、除霉更防霉、15min速除霉、含植物抑菌成分 防止再长霉、强效除霉 持久防霉 安全不刺激除霉 防霉除霉味、霉菌 毒性霉菌 潮气霉菌”“一秒去污渍 污渍克星、不刺激、越洗鞋越新 强效彻底”“解决蚊虫叮咬,有效驱蚊时长比同行提升55%,纯植物精华萃取”等字样内容的广告文案及图片等内容。
为查清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5日及6月16日,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三份,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供宣传内容的合法证明文件及广告审查批件等相关证明、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上述材料,并向本局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表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驱蚊花露水”广告审查批件。
因当事人未建立广告发布登记台账,也未留存广告编辑上架、下架时间和后台日志,现无法查实上述广告首次发布时间,也无法统计上述广告持续发布时长和发布期间涉举报产品的销售数量、金额及订单记录。当事人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广告设计制作,涉案广告由当事人电商运营团队设计、制作、审核,由当事人网络店铺运营团队自行编辑上架发布。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相关费用的核算凭证及支付记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产品以虚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功能、效果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虚假广告。上述“驱蚊花露水”农药广告在发布前,其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未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