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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威注册资本:6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2MA7LH49E4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吉水工业园军民融合产业园标准房第10幢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3
(2025)粤0306民初75385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9
(2025)赣0822民初322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吉水县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天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吉水县人民法院
3
2025-09-04
(2025)粤0309民初1435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天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杨*,韩**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9
(2024)粤0309民诉前调24543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5
2025-03-13
(2025)赣08民终357号
加工合同纠纷
深圳市金飞腾国际电子有限公司
江西天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11-07
(2024)赣0822民初2536号
加工合同纠纷
深圳市金飞腾国际电子有限公司
西可智能科技(吉水)有限公司,江西天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06
(2025)粤0309民初1435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天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26
2025-11-18
(2025)粤0306民初7538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深圳市鸿鑫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江西天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民事案件
2
2025-12-22
2025-11-19
(2025)赣0822民初322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某有限公司;吉水县园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水市监处罚〔2026〕242号
经查明,英国保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商标授权给了弘擎九州(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5月19日弘擎九州(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了品牌授权协议,授权当事人为“POLOUSASP”英国保罗品牌的商标合法使用方。至2026年5月6日当事人加工生产了795套成品的“POLOUSASP”智能手表(以下简称保罗智能手表),该批次保罗智能手表依靠蓝牙通信、无需插卡,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定义的无线数据终端,无需取得3C认证,但其包装盒印有3C认证标志。上述保罗智能手表拟定的销售价格为40元,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1800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3月18日,注册资本为6800万元,经2次投资人及主要人员变更、1次法定代表人变更,至2023年8月30日,当事人股东为刘威(出资额:6732万元,占99%,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52年3月16日)和许小花(出资额:68万,占1%,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52年3月16日),刘威为法定代表人并兼公司经理、执行董事,许小花为监事。喀什天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关联公司,喀什天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升亿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于2023年11月13日通过银行对公账户向当事人银行对公账户转入1000万元代法定代表人刘威缴入资款,随后,当事人将1000万元以往来款转入喀什天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完成了第一次循环。当日当事人与喀什天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用该笔1000万元进行多次循环转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威取得6732万元的注资流水、股东许小花取得68万元的注资流水;在多次循环转账中当事人以往来款名义三次转入喀什天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2200万元转出流水、以代股东刘威缴入资款名义四次转入喀什天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3240万元转出流水、以代新疆晓天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天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缴入资款名义转入喀什天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360万元转出流水、最后以往来款名义转入北京升亿商贸有限公司1000万元。以上循环转账皆在2023年11月13日完成,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将股东实缴资款转出,当日当事人对公银行账户账面余额归零。至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投资人变更后,当事人的股东为刘威(出资额6800万元,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6年3月16日)。实际上,从当事人成立之日起至今,当事人实缴出资额为零。 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公示的2023年、2024年企业年度报告的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为股东刘威(实缴出资额:6732万元 实缴出资时间:2023年11月13日 实缴出资方式:货币)、股东许小花(实缴出资额:68万元 实缴出资时间:2023年11月13日 实缴出资方式:货币);2025年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为股东刘威(实缴出资额:6800万元 实缴出资时间:2023年11月13日 实缴出资方式:货币),与当事人的实缴出资额为零的情况不符。 另查明,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公示的2023年、2024年企业年度报告中的资产状况信息与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数据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度当事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资产状况信息与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数据不一致的事实 2023年度当事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资产状况信息中利润总额为94万元、净利润为94万元,而2023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964545.35元、净利润为964545.35元。 (二)2024年度当事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资产状况信息与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数据不一致的事实 2024年度当事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资产状况信息中营业总收入为3840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3840万元)、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净利润为200万元,而2024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为24403177.81元、利润总额为3002757.93元、净利润为3002757.93元。 2026年5月27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吉水市监市责改〔2025〕JT0527号),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6月26日前改正企业年度报告信息。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仍未进行改正。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当事人生产冒用认证标志的保罗智能手表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上述保罗智能手表尚未销售,且有悔改表现,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五编第五条第一项第1目“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第五条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初次违法且产品尚未销售,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795套保罗智能手表,并处9000元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当事人不如实公示实缴出资额、资产状况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不如实公示企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公示虚假的实缴出资额6800万元、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持续至今,且经责令改正30日内未改正,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一编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未依照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四)情节严重的:1.经责令改正30日内拒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95000元罚款。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795套保罗智能手表; 2.对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罚款9000元; 3.对当事人不如实公示企业信息的行为罚款95000元; 罚款合计104000元。
104000.00元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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