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五原县套海镇樊二种子经销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桂荣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1MA0NC4N43J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五原县套海镇红光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市监套海所处罚〔2026〕7号
经查明,当事人贾桂荣2026年5月27日购进30袋同庆66向日葵种子(13000粒/袋)在其门店内进行销售,进货价格每袋950元,截至2026年6月17日我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出22袋该种子,销售价格每袋950元。当事人销售该种子期间一直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以及调取的进销货单据和台账显示,该批种子当事人销售价与进货价一致,其利润来源于销售季结束后厂家的返利,截至调查终结,返利金额及结算时间均无法确定,当事人未实际取得该收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及第三款“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之规定,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不予没收违法所得,只在裁量时作为决定具体罚款数额时的考量因素,但不抵销从轻或从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5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2
五市监套处字[2024]第2号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产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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