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春草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9K2BA9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横车镇马畈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5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①2024年8月26日向广东东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由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呋喃妥因肠溶片1瓶,规格:100片/瓶,生产日期:2024年4月9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8日,药品批号:H12020164,进价:11.51元/瓶,售价0.15元/片,该药品剩1瓶(已开封,盒内剩53片)在拆零药柜内待售。②2023年11月11日向湖北小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由上海华源安徽仁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仁济堂”布诺芬片3瓶,规格:0.1克/共100片,生产日期:2023年5月24日,有效期至2026年5月23日,药品批号:H34020563,进价:3.2元/瓶,售价0.04元/片,其中2瓶已售出,剩1瓶(已开封,剩94片)在拆零药柜内待售。③2024年7月4日向广东东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由苏州乐珠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苏春”珍珠明目滴眼液5盒,规格:每支装8毫升,1支/盒,生产日期:2024年5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5月13日,药品批号:Z20073104,进价2.29元/盒,售价3元/盒,已售出3盒,剩2盒在药品展示柜内待售。执法人员查询呋喃妥因肠溶片的销售处方,该药品未在超过有效期后售出,“仁济堂”布诺芬片、“苏春”珍珠明目滴眼液因当事人未制作经营记录,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的经营情况已无法查证,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办案机构对当事人的说法予以采信。故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劣药货值金额按售价计算为17.7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呋喃妥因肠溶片1瓶(已开封,盒内剩53片)、“仁济堂”布诺芬片1瓶(已开封,剩94片)、“苏春”珍珠明目滴眼液2盒;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建立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建立拆零药品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3、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呋喃妥因肠溶片1瓶(已开封,盒内剩53片)、“仁济堂”布诺芬片1瓶(已开封,剩94片)、“苏春”珍珠明目滴眼液2盒。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2
蕲春市监处罚〔2024〕159号
经查,2022年10月21日,蕲春县公安局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大量销售“硬到底”等性保健品。2022年11月16日,蕲春县公安局对“硬到底”送至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出“硬到底”非法添加了西地那非成分。2023年5月31日,蕲春县公安局以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罪向蕲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3年9月22日,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鄂黄蕲检刑不诉〔2023〕158号),认定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起诉。2023年11月28日,本局收到《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本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现经本局和蕲春县公安局查明,2019年下半年,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况下,以现金9元/盒从田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硬到底”性保健品10盒,售价20元/盒,售出6盒,库存4盒“硬到底”于2022年10月被蕲春县公安局扣押,其中3盒“硬到底”送检。经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出具编号为S20222102-01的《检验报告》显示“硬到底”含西地那非成份。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硬到底”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份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2023年3月30日,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勃龙伟哥”“幸福99”等产品的认定意见》,认定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该认定意见中包含检验报告为S20222102-01的“硬到底”,故“硬到底”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内容,经认定,上述“硬到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至案发日止,当事人经营的“硬到底”的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为120元,违法所得已全额退缴给蕲春县公安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