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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边阳镇传统螺狮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元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8MA6E61CL4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边阳镇一小旁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市监处罚〔2026〕166号
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罗甸县边阳镇边阳一小旁的罗甸县边阳镇传统螺蛳粉店开展检查,现场在操作间发现有开封使用的土味鸡精复合调料,产品名称:复合味调料,生产商:长沙市桂花味精厂,生产日期:2026年04月29日,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在采购该食品原料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和商品的进货票据。 另查,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其经营使用的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罗市监责改〔2026〕020019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5月20日前整改,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1份,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网络餐饮服务中未做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3.对经营者陈元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网络餐饮服务中未做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4.执法人员从美团平台截图的当事人店铺相关信息,证明了当事人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500.00)
500.00元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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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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