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时代森淼家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立新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121MA75W9JUX0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27
(2021)宁0121民初46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
宋**,宁夏时代森淼家具有限公司
永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4
2021-10-08
(2021)宁0121民初46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宁夏时代森淼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6号
2026年7月17日,大队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史万骥和康姝对宁夏时代森淼家具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场所:1、高位水箱间内稳压系统故障;2、高位水箱间内高位消防水箱实际水位低于设计最低有效水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026年7月17日,大队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史万骥和康姝对宁夏时代森淼家具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场所:1、高位水箱间内稳压系统故障;2、高位水箱间内高位消防水箱实际水位低于设计最低有效水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57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永消限字〔2026〕第0171号)、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2025]39号)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序号4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宁消〔2026〕17号)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宁夏时代森淼家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08-28
2
﹝永﹞应急罚﹝2026﹞29-1号﹝上级交办﹞
2026年6月23至26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十三组对永宁县企业开展明察暗访,随机抽取宁夏时代森淼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在你司发现问题为,1.东侧砂光机的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室外的除尘器锁气卸灰装置漏灰严重;2.东侧砂光机除尘器设置在室内,现场所有的除尘器泄爆片均不满足要求,且无铭牌;3.东侧砂光机底部及除尘器积尘严重;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西侧设有办公室;5.砂光机电机、人工打磨电机及线路均不防爆;6.所有的除尘器均未设置进出风压差的报警;7.所有的除尘器均未设置点击的故障报警。
一、二、五、六、七项问题,均为一般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对宁夏时代森淼家具有限公司第一、二、五、六、七条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的行政处罚。第三、四项问题,均为一般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拟对宁夏时代森淼家具有限公司第三、四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第八项问题,为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拟对宁夏时代森淼家具有限公司第八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拟对宁夏时代森淼家具有限公司以上八项问题隐患合计处罚柒万元整(¥70000元)的行政处罚
70000.00元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