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国策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030MA5PB3NK7C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03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9
(2026)桂1030民初4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西林县人民法院
2
2026-03-05
(2025)桂1030民初22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何**
西林县人民法院
3
2026-03-05
(2025)桂1030民初226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卢*
西林县人民法院
4
2026-03-05
(2025)桂1030民初22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岑**
西林县人民法院
5
2026-03-05
(2025)桂1030民初22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
西林县人民法院
6
2026-03-05
(2025)桂1030民初22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
西林县人民法院
7
2026-03-05
(2025)桂1030民初22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郑**
西林县人民法院
8
2026-03-05
(2025)桂1030民初22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杨**
西林县人民法院
9
2026-02-27
(2025)桂1030民初20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西林县人民法院
10
2026-02-27
(2025)桂1030民初18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
西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05
(2026)桂1030民初4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林县人民法院
2
2026-06-04
(2025)桂1030民初22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西林县人民法院
3
2026-06-04
(2025)桂1030民初22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杨**
裁判文书
西林县人民法院
4
2026-06-04
(2025)桂1030民初22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岑**
裁判文书
西林县人民法院
5
2026-06-04
(2025)桂1030民初22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何**
裁判文书
西林县人民法院
6
2026-06-04
(2025)桂1030民初22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
裁判文书
西林县人民法院
7
2026-04-15
(2025)桂1030民初22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农**
裁判文书
西林县人民法院
8
2026-04-15
(2025)桂1030民初22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农**
裁判文书
西林县人民法院
9
2026-04-14
(2025)桂1030民初22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西林县人民法院
10
2026-03-27
(2025)桂1030民初18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吴**
裁判文书
西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3-28
2025-03-17
(2025)桂1030民初51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某有限公司;广西西林县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6号
2026年8月27日20时,西林县消防救援局联合西林县公安局、西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林县应急管理局对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龙御尚城小区开展夜查行动时,发现该小区北门消防车主通道被占用,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26年8月27日20时,西林县消防救援局联合西林县公安局、西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林县应急管理局对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龙御尚城小区开展夜查行动时,发现该小区北门消防车主通道被占用。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177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西消即字[2026]第0130号)和陈国策询问笔录、李青林询问笔录、现场相片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第五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之规定,对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龙域尚城小区占用消防车道通道的违法行为,应当对该公司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能够立即进行整改,结合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第10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1处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属于轻微违法情节,量罚幅度为5000元≤×≤1.4万元,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建议给予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西林县消防救援局
2026-08-29
2
西市监处罚〔2026〕31号
经查明,广西西林县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进驻荣华花园小区;于2024年5月进驻旺盛中央家园小区;于2023年3月进驻锦绣江滨广场小区;于2022年7月进驻龙御尚城小区,并为这4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工作,同时代收上述4个小区的水电费。我局执法人员到上述4个小区开展检查时4个小区内均未公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电、工商业用电收费标准信息。
经第一次核算,当事人涉及荣华花园小区多收水费2137.58元、多收电费138617.08元;涉及旺盛中央家园小区多收水费13125.5元;涉及锦绣江滨广场小区多收水费3248.4元;涉及龙御尚城小区多收电费66677.86元。2025年9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西市监责退〔2025〕2号)。当事人于2025年9月13日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申请在退款金额中扣除电损耗费用。为此,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供电、供水公司的总表缴费清单及用于计算公摊损耗的电表读数记录,作为核算实际费用的依据;同时,为确保证据链完整准确,重新依法提取了当事人“微小区管理中心”业务系统中的全部相关数据,并涵盖所有尚未收缴的未缴记录,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涉及的两个小区物业办公室用电数据以及其他相关分表或独立计量电表的数据。
结合所有数据、当事人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电损耗费计算方式的约定,我局开展综合核算,测算出本次案件所涉小区实际发生的用电损耗系数。
本次核算中对用电损耗的认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2〕124 号)相关要求:1.转供电环节中,变压器及线路损耗电量属于公共设施公摊电量的组成部分,变压器及线路损耗总电量=转供电主体抄见总电量-各终端用户分表抄见电量-转供电主体自用电各分表抄见电量-公共设施分表总电量,损耗电量可按公平承担原则由终端用户分摊;2.公共设施用电(含转供电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电量)电费,暂无法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的,可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一致后分摊,不得加收服务类费用或重复收费。
基于上述政策依据与核算标准,现将物业实际收取的相关费用数据,与我局按规范流程核算得出的数据,二者之间的差异情况梳理如下:
一、荣华花园小区
1. 居民用电部分: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至3月损耗系数分别为0.24、0.08、0.19;执法人员依据同期原始数据重新核算的结果分别为0.05、0.00、0.10。
2. 商业用电部分:当事人提供的损耗系数为0.4245;执法人员重新核算的结果为0.22。
二、龙御尚城小区
1. 居民用电部分: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至3月损耗系数介于0.09至2.4553之间,但其提供的数据中大部分数值集中在0.09;执法人员重新核算的结果分别为0.16、0.07、0.08。
2. 商业用电部分:当事人提供的损耗系数为0.15;执法人员重新核算的结果为0.11。
另经查实,旺盛中央家园小区共设有总水表两个,供水公司对该两块水表均按3.25元/立方米的单价统一计收水费。锦绣江滨广场小区仅设有一个总水表,供水公司按4.1元/立方米的单价收取水费,自2025年1月起调整为4.0元/立方米。
经对涉案金额进行了整合与重新计算,当事人在代收四个住宅小区的水费与电费过程中,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虚增损耗用电量、违规拆分收费项目等多种违法行为,现将各小区具体违规事实详细列明如下:
一、荣华花园小区违规收费情况
该小区违规收费涉及居民水费、居民电费及商铺电费,总计多收70907.65元。
1. 居民水费,违规时段: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具体事实:当事人未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水价(3.25元/立方米),擅自按照3.75元/立方米的标准向居民收取生活用水费用,每立方米加价0.5元。经核算,当期总用水量为4286立方米,当事人总收款额为16062.11元,多收水费2137.58元。
2. 居民电费,违规时段: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具体事实:当事人在代收居民电费时存在双重违规:①虚增损耗用电量:当事人向用户收取的总用电量为334473.26千瓦时,总收款额为171151.43元,但经核实,该小区居民用户实际用电量与应承担的损耗电量之和为298276.60千瓦时,当事人凭空多计用电量36196.66千瓦时,以此错误地放大了所有住户的收费基数。②违规拆分、平摊收取电业附加费:政府规定的终端目录电价(0.5441元/千瓦时)已包含购电成本、输电费及一切政府性附加。但当事人将该电价拆分为0.51178元/千瓦时的基础电价和一项独立的“电业附加费”,并改为按户定额平摊(1月每户11.4654元,2月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649.31元。
10649.31元
西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