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战迎春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6900759492834XF | 所属地区:海南省 |
| 企业地址:海南省东方市工业园区滨海南路东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18
(2021)鲁05民初1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山东亚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营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宋**,东营市科德化工有限公司,任**,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2-24
(2020)琼9007民初35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朐县鸿瑞化工有限公司
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
东方市人民法院
3
2019-09-24
(2019)桂07民初26号
侵权责任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吉泰化工(防城港)有限公司,何*,柳州市隆顺物资有限公司,珠海中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州中冠安泰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永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丰茂运输有限公司,钦州天恒石化有限公司,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圣达运输有限公司,熊**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9-24
(2019)桂07民初26号
侵权责任纠纷
防城港市圣达运输有限公司,钦州天恒石化有限公司,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中冠安泰石化物流有限公司,贵州丰茂运输有限公司,何*,关**,熊**,吉泰化工(防城港)有限公司,柳州市隆顺物资有限公司,珠海中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永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9-11
(2019)桂07民初26号
侵权责任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钦州天恒石化有限公司,贵州丰茂运输有限公司,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熊**,吉泰化工(防城港)有限公司,关**,广州中冠安泰石化物流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圣达运输有限公司,柳州市隆顺物资有限公司,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何*,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珠海中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永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9-11
(2019)桂07民初26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永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何*,关**,吉泰化工(防城港)有限公司,广州中冠安泰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隆顺物资有限公司,熊**,珠海中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贵州丰茂运输有限公司,钦州天恒石化有限公司,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圣达运输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8-26
(2019)桂07民初26号
侵权责任纠纷
钦州天恒石化有限公司,东莞市永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中冠安泰石化物流有限公司,贵州丰茂运输有限公司,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珠海中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圣达运输有限公司,柳州市隆顺物资有限公司,吉泰化工(防城港)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6-19
(2019)琼9007民初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千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东方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11-19
(2019)琼9007民初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千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东方市人民法院
2
2020-06-25
(2019)桂07民初26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6-11
(2019)琼9007民初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千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东方市人民法院
4
2020-06-09
(2019)琼9007民初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千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东方市人民法院
5
2019-04-02
(2019)琼9007民初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千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东方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2
2022-05-30
(2022)鲁05执23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营市科德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21
2021-10-08
(2021)鲁0505民初19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东营市科德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07
2021-07-30
(2021)鲁05民初1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5-28
2016-03-11
(2015)浙海终字第285号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浙江省三门县宏达船务有限公司、宁波鑫和物流有限公司、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1505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7-02-17
2016-08-01
(2016)浙72执624号
民事
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宏达船务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976921.88元
执行案件
6
2017-02-17
2016-07-27
(2016)浙72执624号
民事
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宏达船务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876921.88元
执行案件
7
2017-02-17
2016-08-01
(2016)浙72执624号
民事
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宁波鑫和物流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976921.88元
执行案件
8
2017-02-17
2016-07-27
(2016)浙72执624号
民事
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宁波鑫和物流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976921.88元
执行案件
9
2016-09-18
2016-09-18
(2016)琼9007民初12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化工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5-26
2016-05-26
(2016)浙72执624号
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宏达船务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976921.88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2)琼综执东方罚决字第518号
索 引 号: /2023-00095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31日 08:43
名 称: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2022)琼综执东方罚决字第518号
主 题 词: 无
时 效 性: 有效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琼综执东方罚决字第51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战迎*
地址
海南省东方市工业园区滨海南路东侧
联系
电话
159******86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0759492834XF
2023年8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18万吨/年碳四异构联产MTBE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8万吨/年碳四异构联产MTBE项目于2017年取得环评批复,配套的环保设施主要有废气处理设施有油气回收装置、加热炉超低氮燃烧器、地面火炬,废水处理设施有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固废处理设施有危险废物贮存间等,2018年6月建成并投入运行,2018年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于加热炉实际排放的SO2、NOx超过环评批复总量指标,该项目至今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形成的现场检查相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笔录、《关于批复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18万吨/年碳四异构联产MTBE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18万吨/年碳四异构联产MTBE项目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10月 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对此,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建设项目类”序号7违法种类,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以及《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建设项目类”序号7违法种类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处以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元(¥:211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31日
罚款:处罚金额:21.1000万元
211000.00元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