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金三角市场胡家粮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春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302MA74C0850M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金三角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川)市监罚〔2024〕132号
2024年6月4日,由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三角市场胡家粮行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在该店进门左侧货架上发现荞麦醋800ML/瓶共2瓶(生产日期2020年11月2日,保质期3年)、刘皇叔荞麦醋2.5L/瓶共2瓶(生产日期2020年11月7日,保质期3年)、东海源熏醋2.5L/瓶共1瓶(生产日期2020年3月10日,保质期3年)、凉拌白醋500ML/瓶共1瓶(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0日,保质期36个月)、沙坡恋小米醋2.5L/瓶共2瓶(生产日期2021年1月5日,保质期3年)。经现场辨认计算,以上产品均超过保质期。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同时其经营的上述产品,无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事实。
对金三角市场胡家粮行进行了: 1.警告; 2.罚款:金额4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4000.00元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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