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鸡飞乡毕海燕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毕海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4MA6LTDFE0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鸡飞镇扁木村青树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昌处罚〔2026〕42号
2026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个品规14袋(个),具体如下:(1)凰巢野山椒凤爪,数量2袋、规格:65g/袋,生产日期:2024年8月30日,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进价2.50元/袋,销售价3.00元/袋,货值金额6.00 元;(2)枣来了果冻,数量12个,规格:95g/个,生产日期:2025年6月2日,保质期:十个月,进价0.35元/个,销售价0.50元/袋,货值金额6.00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以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供货者的证照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摆放经营有散装食品(散称糕点、白酒、汤圆面粉等)、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4月19日)未新办。据当事人陈述,以上散装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尚未售出,因无法调取到其他相关证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之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散装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供货者的证照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对所销售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法定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不予处罚,对你(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你(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不予处罚,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散装食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拟对你(单位)的其他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一、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个品规14袋(个)预包装食品;
三、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