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和针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陈娇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7MA78C058XA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轻工业园区666号106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30
(2025)新2927民初1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什县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和针织有限公司,新疆格多莱针织有限公司
乌什县人民法院
2
2025-06-27
(2025)新2927民初1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乌什县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和针织有限公司,新疆格多莱针织有限公司
乌什县人民法院
3
2025-05-12
(2025)新2927民初876号
追偿权纠纷
乌什县鑫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吴**,新疆天和针织有限公司
乌什县人民法院
4
2025-04-25
(2025)新2927民初1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乌什县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和针织有限公司,新疆格多莱针织有限公司
乌什县人民法院
5
2025-03-11
(2025)新2927民初1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什县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和针织有限公司,新疆格多莱针织有限公司
乌什县人民法院
6
2024-09-30
(2024)新29民终171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天和针织有限公司
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7-03
(2024)新2927民初549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乌什县金燕热力有限公司
新疆天和针织有限公司
乌什县人民法院
8
2023-03-08
(2023)粤2072民初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金狐衬布有限公司
新疆天和针织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9
2023-02-10
(2023)粤2072民初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金狐衬布有限公司
新疆天和针织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10
2022-05-12
(2022)浙0782民初66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市一珞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天和针织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09
2025-07-15
(2025)新2927民初910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震、新疆天和针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6-24
2025-05-19
(2025)新2927民初876号
追偿权纠纷
乌什县鑫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和针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916164.66元
民事案件
3
2025-04-22
2024-03-27
(2024)陕0113执2884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仲利某租赁有限公司、阿克苏某纺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4-07-04
2024-07-03
(2024)新2927民初549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乌什县某热力有限公司、新疆某针织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4-19
2023-03-06
(2023)粤2072民初16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金狐衬布有限公司、新疆天和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6〕8号
1.发票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泗洪昌运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622723.94元,税额210954.06元,价税合计1833678.00元,货物名称:*纺织产品*棉纱。
上述发票业务存在资金回流,根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案情基本情况描述,结合股东林守杰(实际负责人)询问笔录:你公司将上述发票对应的资金付款至泗洪昌运纺织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的对公账户,银行账号:10510********8928,随后泗洪昌运纺织有限公司立即将资金陆续汇入沈海燕(昌运纺织财务负责人)(6228410********7270)个人卡,然后转入张灵旺(6228480********1674)、林道政(6228430********8479)等个人卡,再层层流转,最后回流至新疆天和针织有限公司林守鑫(企查查你公司历史股东,6213360********7770)、林守杰(企查查你公司股东、监事,6228480********8177)、李德法(企查查你公司前法定代表人,6217998********8540),上述发票对应棉纱采购业务未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资金回流表1页
证据2.泗洪昌运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及回流相关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193页
证据3.新疆天和针织有限公司进项发票清单2页
证据4.林守杰询问笔录3页
证据5.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相关资料31页
证据6.新疆天和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1页
2.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之规定,你公司违规取得的泗洪昌运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17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