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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奕钦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1MADJMGNR9X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辰路1136号碧桂园天境102-103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2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寇**
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张**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寇**
张建军;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8交罚〔2026〕000317号
2026年08月14日10时02分,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永、李香妮在临潼区秦始皇兵马俑第二停车场附近执法检查,发现陕AB23827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岳江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该车驾驶员岳江于2026年08月14日08:56:08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载2名乘客从维也纳国际酒店(钟楼回民街桥梓口地铁站店)到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并在到达目的地后,通过滴滴平台收取车费金额66.25元人民币。该车所有人为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知晓岳江从事网约车经营并给其提供车辆。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做好取证。证据有:立案登记表、乘客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执法检查现场照片、乘客订单截图、驾驶员订单截图、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西安大交通发布平台查询截图、授权委托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8-25
2
陕0101交罚〔2026〕000593号
2026年 08月 20日 09时 30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尚德门内临时停靠点,对吕亚娟驾驶陕 AB72607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吕亚娟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3人从明光路|中登文景时代-西门(凤城九路地铁站 E口旁)到西五路|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西北医院)(主院区),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3.86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陕 AB72607号机动车租赁给吕亚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三次以上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8-25
3
陕0110交罚〔2026〕000174号
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10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6-08-14
4
陕0107交罚2026000106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
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3000.00元
西安市阎良区交通运输局
2026-06-30
5
陕0103交罚〔2026〕000036号
2026年 06月 15日 10时 28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莲湖区人民政府门前巡查时发现:穆锋驾驶风神牌陕 AB75961车辆,在莲湖区人民政府门前运输旅客,车上载有乘客 2人,从澄城崇斌水盆羊肉(北大街分店)运到陕拾叁(陕西省中医医院店),系统优惠后结算本趟运费为 6.4元。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穆锋进行询问,其表示本次运输通过使用滴滴出行平台接收系统派单,检查现场穆锋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查该车所属你公司,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6月 16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林康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你公司知情穆锋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每月收取固定租金 3000元。 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乘客笔录、订单截图、执法视频、车辆租赁合同、该公司同类型违法案件部分明细、协议书、情况说明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被查处三次以上,属较重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8
6
陕0100交罚〔2026〕060060号
2026年 6月 5日 15时 43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西安豪享来温德姆至尊酒店南门附近检查,发现陕 ABQ1127号风神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载客,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卢某驾驶陕ABQ1127号风神牌小型轿车在此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载客 1名。订单显示从西安豪享来温德姆至尊酒店南门到汉唐公证,订单时间为 2026年 6月 5日 15时 31分。乘客端显示为车费为 10.1元,司机端显示订单在检查时被取消,无法显示行程和运费。陕 ABQ1127号风神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卢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7
7
陕0101交罚〔2026〕000486号
2026年 06月 12日 10时 05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尚德门内临时停靠点,对贺健康驾驶陕 ABE7058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贺健康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朱雀大街|西安市公安局友谊西路家属院-北 1门到新城区|西安站-南广场,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9.14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陕 ABE7058号机动车租赁给贺健康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5
8
陕0110交罚〔2026〕000137号号
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10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6-06-09
9
陕0110交罚〔2026〕000131号
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10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6-06-04
10
陕0114交罚〔2026〕0192号
2026年 05月 18日 10时 10分,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琼、李晓峰在临潼区兵马俑东高速路出口附近执法检查,发现陕 AB27561风神牌小型轿车载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王希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该车于2026年 5月 18日 09:18:50载 4名乘客从西安市莲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到秦兵马俑一号坑大厅-入口,乘客通过滴滴平台下单,驾驶员王希希通过滴滴平台收到车费金额 79.76元。该车所有人为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知晓王希希从事网约车经营并给其提供车辆。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以上执法现场全过程录像记录。 证据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执法检查现场照片、驾驶员订单截图、乘客订单截图、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西安大交通发布平台查询截图等。 西安速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