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张鲜生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CACLDN1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临水路65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4〕168号
经查明,当事人所购涉案产品均从杭州临安区某某食品店处购进。2023年7月2日购进涉案批次兰花豆(生产日期为2023年02月10日,保质期为9个月)2.5kg,购进总价为50元,单价为20元/kg,购进后当事人以24元/kg的价格进行散称销售,共销售2.352kg(未超过保质期),其余0.148kg已在待售货架上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2023年11月2日购进涉案批次芝士咸蛋黄饼干(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01日,保质期为10个月)2.5kg,购进总价为45元,单价为18元/kg,购进后当事人以24元/kg的价格进行散称销售,共销售2.42kg(其中2.367kg未超过保质期,0.053kg超过保质期),其余0.08kg已在待售货架上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2023年9月23日购进涉案批次酱汁牛肉味瓜子仁(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2日,保质期为8个月)2.5kg,购进总价为73元,单价为29.2元/kg,购进后当事人以36元/kg的价格进行散称销售,共销售2.462kg(未超过保质期),其余0.038kg已在待售货架上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2023年11月17日购进涉案批次酥松面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保质期为60天)5盒,购进总价为45元,单价为9元/盒,购进后当事人以15元/盒的价格进行零售,共销售4盒(未超过保质期),其余1盒已在待售货架上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2023年11月2日购进涉案批次咸豆乳味软面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保质期为90天)1.5kg,购进总价为55元,单价为36.67元/kg,购进后当事人以44元/kg的价格进行散称销售,共销售0.312kg(其中0.221kg未超过保质期,0.091kg超过保质期),其余1.188kg已在待售货架上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违法所得0.98元,涉案货值79.88元。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为此,参照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兰花豆0.148kg、芝士咸蛋黄饼干0.08kg、酱汁牛肉味瓜子仁0.038kg、酥松面包1盒、咸豆乳味软面包1.188kg;
35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2025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