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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巴都春秋酒楼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永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5MA5UFQ276D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四路1号1幢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4-08
2015-04-08
(2015)长法行初字第00028号
行政确认
原告长寿区巴都春秋酒楼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田忠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长寿市监处罚〔2025〕8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6月1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4年6月11日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25001150083573,以上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在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四路1号1幢1-1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至今。 现查明:2025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二楼后厨进门左手边调料架顶层发现“山贼烧酱”1桶(净含量:2.3kg,生产日期:2024/09/21,保质期:360天),已开封,余量半瓶,保质期至2025年8月16日;调料架下方冰柜中发现“好乐门专业烹调沙拉酱”1罐(净含量:960克,生产日期:2024/10/27,保质期:9个月),已开封,余量半瓶,保质期至2025年7月27日。上述“山贼烧酱”和“好乐门专业烹调沙拉酱”截止检查当天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调料放置在一起,无“过期食品”等相关标识。 当事人未建立原料使用台账,本案查实情况为:上述“山贼烧酱”和“好乐门专业烹调沙拉酱”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分别在2025年8月21日、9月16日,销售了使用上述“山贼烧酱”的菜品“金丝肉松大瑶柱”1份,销售单价为29.8元/份,共计销售金额59.6元。当事人分别在2025年8月27日、9月26日,销售了使用上述“好乐门专业烹调沙拉酱”的菜品“精美水果盘”1份,销售单价为26元/份,共计销售金额52元。故当事人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9.6元+52元=111.6元,现无法联系当时消费者进行退赔,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该案违法所得为111.6元。 截止目前,未收到消费者反映因食用上述食品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壹元陆角(¥111.6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超过保质期“山贼烧酱”1桶(已开封)、“好乐门专业烹调沙拉酱”1罐(已开封) 。
1000.00元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