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天利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099973944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南纬一路188号1号楼1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8
(2025)新0106民初1047号
业主知情权纠纷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火车西站十五街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5
(2024)新0103民初1329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段**
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6
(2025)新0106民初734号
业主知情权纠纷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火车西站温馨小区业主委员会
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6-12
(2025)新0106民初739号
业主知情权纠纷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火车西站十一街小区业主委员会
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5
2025-05-19
(2025)新0106民初734号
业主知情权纠纷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火车西站温馨小区业主委员会
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6
2025-02-27
(2025)新4003行初8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张**
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奎屯市人民法院
7
2025-02-25
(2024)新0103民初1329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段**
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8
2025-01-09
(2024)新0103民初1329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段**
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9
2024-06-27
(2024)新0104民初703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刘**
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10
2024-05-16
(2024)新7103民初283号
侵权责任纠纷
龚*
乌鲁木齐市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9-2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吴**
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7-09
2026-07-09
(2026)新0103执253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段*申请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8381.99元
执行案件
2
2026-02-14
2026-02-13
(2025)新01民终8151号
业主知情权纠纷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火车西站十一街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6-02-14
2026-02-13
(2025)新01民终8152号
业主知情权纠纷
乌鲁木齐某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6-01-23
2026-01-21
(2025)新01民终708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段长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5-03-29
2025-02-14
(2025)新0103执1285号
侵权责任纠纷
徐*、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2166.30元
执行案件
6
2025-01-03
2024-12-16
(2024)新01民终725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刘*、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4-02-21
2024-02-01
(2024)新0104执1260号
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6388.01元
执行案件
8
2023-04-15
2023-03-28
(2023)新0104民初16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温**、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2-09-17
2022-09-16
(2022)新0104民初86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9-17
2022-09-16
(2022)新0104民初86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桂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328号
头屯河区阿佑餐饮店于2025年6月开业,主要经营米线,店铺面积220平方米,共2层,1层为店铺收银、后堂及散台,2层均为散台,店里收银员、厨师和服务业共有4名员工,后堂内安装有1台杂物电梯给2层传菜使用。2025年6月经营者租用商铺开餐饮店时,该杂物电梯已由之前经营的商户安装且未经检验。2026年3月当事人对2层装修后使用该杂物电梯传菜,至2026年5月20日检查时未停止使用。2026年5月22日当事人向河北木森电梯有限公司订购简易升降机,6月4日厂家拆除杂物电梯并且安装完简易升降机,新装简易升降机起重量50kg,使用电机驱动连着皮带驱动平台升降,已在本案立案前消除事故隐患。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第一款,现责令责令头屯河区阿佑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未经检验的杂物电梯,并决定处罚如下:处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2
乌头市监处罚〔2026〕337号
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接管火车西站11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分别是二街、六街、五街、七街、八街、九街、十一街、十二街、十四街、十一街新区、十五街。火车西站小区的物业问题属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问题,是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房产公寓段、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三供一业”物业移交过渡期物业费支付三方协议》、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议纪要》、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载明“秦凤物业遵照三方会议精神,接管全疆乌铁局集团公司104个职工家属区”。
2020年1月,当事人向服务的火车西站二街、五街等11个小区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由于火车西站供水方为新疆天恒基水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兵团企业,向居民收取生活用水的标准为****元/方,没有收取****元/方的生活垃圾处置费,故由当事人代收生活垃圾处置费并承担清运居民生活垃圾的工作。当事人多次与新疆天恒基水务有限公司对接,希望供水公司提供居民用水量,但沟通无果。期间与市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局对接(有书面材料),希望解决清运居民生活垃圾问题,未得到答复。由于无法获取居民用水量,无法按照1元/方的标准收取,故按照****元/人/月收取。上述收费是根据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乌铁房〔2019〕476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局集团公司规范铁路小区物业服务行为事实方案〉的通知》要求来进行收费的。上述文件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扔执行现行标准,按3元/人·月收取。该项收费未在当事人物业服务办公点张贴的公示牌公示,也未在场所其它醒目位置公示,未公示该项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据该公司总经理****所述:在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问题上,还需要跟居民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在告知居民具体情况后居民如果愿意交,才与物业费一并收取,有些居民不愿意交生活垃圾处置费,也就只收取物业费,所以就没公示,在公示牌旁边贴了“致广大居民用户告知书”:新疆天恒基水务有限公司属于兵团企业,向居民收取生活用水的标准为****元/方,没有收取****元/方的生活垃圾处置费,也不负责处置生活垃圾。用于告知居民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原因。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未依法履行价格信息公示义务,并未直接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因此不符合“基于违法行为直接获得款项”的因果关系要求,故无违法所得。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贰仟元)。
2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3
乌经开建罚决〔2026〕第8号
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火车西站14街小区未经过业主大会,利用小区公共部位擅自违规经营自助洗车机、自助饮水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十条第一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房地产领域)6.8条,违法情形分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该案件属于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为较重违法行为。
决定对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55000元的罚款。
55000.00元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
2026-08-14
4
乌高〔新〕应急罚〔2025〕10号
2025年3月23日12时30分左右,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纬三路铁路七街区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人事故,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调查,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有关维修轮胎式装载机等机械设备的教育培训或操作规程的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0元
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2025-09-28
5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302号
经查,当事人管理的“13街F地块高层住宅”物业项目区域为东至北京南路,南至祥和家园,西至铁路局商业广场,北至南纬二路,坐落位置:乌鲁木齐铁路局二宫13街原铁路局科学技术研究所院内,地面停车场位于高层住宅外围,共设置118个停车泊位。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张贴通知开始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按3元收取停车服务费,半小时内不收费,夜间(夜间时段为北京时间晚22:00至次日早9:00)每小时0.5元,夜间时段最高收取5元,每天全天最高收取30元。截止执法人员2024年7月9日检查时,当事人收费记录所显示的地面停车场临时车辆停车服务费为686051.5元,其中未收费金额为129604.5元,实收停车服务费556447元,依据《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7]62号)关于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的规定,该规定停车服务费内容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的关于停车服务费规定,计算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7月9日应收停车服务费229946元,多收停车服务费326501元,违法所得即多收金额326501元。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的违法所得326501元;
二、处违法所得0.1倍罚款,计32650.1元。
32650.1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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