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泰达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郎波 | 注册资本:30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01MAC4Q79G1W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普文镇城子村委会曼么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景处罚〔2026〕399号
当事人2026年4月29日签订购买合同,订购了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设备类别:机动工业车辆,产品型号:CPD,产品编号:83BF10063,设备代码:5110330092026B4226,发动机编号257X155802026042253A,车架编号:XAIPJ351H4MA42853,制造日期:2026年4月21日,制造单位: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TS2533009-2028,型式试验证书编号:TSX5110-004-20230194。该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到货时间为5月21日。当事人从2026年6月2日至6月17日使用该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在厂作业15天。
2026年7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西景罚告〔2026〕38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调查中,当事人申请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不足3个月,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488条“违法行为持续不足3个月,造成轻微财产受损,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488条“违法行为持续不足3个月,造成轻微财产受损,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