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源房屋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彬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CWYM6E6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北三路299号恒大都会广场3号楼1408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290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1月起,在日常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统一使用自行预先拟定、内容固定、可重复使用的制式《租客入住协议书》,所有承租消费者均需统一签订该协议,无个性化协商修改空间,租客对协议条款无权修改,只能全盘接受。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 设置不退房屋维护费条款,免除自身法定维修责任。当事人在《租客入住协议书》第3条约定:“我公司收取一次性房屋维护费 365 元 (不退),其包含冰箱、电视、洗衣机、电热水器、燃气灶、屋主线路、主下水管的维修 (人为因素除外)”。该条款为固定制式条款,适用于所有合租租客,签约时统一告知,无协商修改余地。经查,当事人制定该条款初衷为规范合租房屋维保管理、区分租客使用责任,但未制定细化维保服务细则,也未约定无维修情形下的退费规则。
2. 设置高额滞纳金及单方清租、处置物品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当事人在《租客入住协议书》第4条约定:“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滞纳金收取本期房屋租金账单金额的3%,逾期超过5天,甲方视为乙方单方弃租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开门换锁另租他人,如有留置的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作为丢弃物处理,不承担赔偿责任,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绝无异议”。经查,该条款由当事人单方面拟定,无任何协商空间。条款约定每日3% 租金滞纳金,年化利率远超法定合理范围,属于高额违约金,大幅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同时,条款约定租客逾期付租超5天即视为单方弃租,当事人可直接开门换锁、丢弃租客留置物品,直接剥夺了租客的抗辩权、财产所有权及合法处置权,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限制消费者法定权利。
另查,自2026年1月至2026年5月案发期间,当事人共与3名租客签订该版本协议,向每名租客足额收取365元一次性房屋维护费,累计收费1095元。当事人明确,无论租客租赁期限长短、房屋设施是否产生维修需求,该笔费用均不予退还;房屋设施非人为损坏、自然老化的维修费用直接从该笔费用中支出,以此变相免除自身作为出租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房屋设施维修、维保等法定责任。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普法教育后,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已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违法版本《租客入住协议书》,下架全部含有不公平霸王条款的格式文本,承诺后续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重新修订协议内容,删除不退维护费、高额滞纳金、单方处置租客物品等违法条款,规范经营行为,杜绝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95元。
-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