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亚红 | 注册资本:51.8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66600332890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北二环东路2号附1号商铺112室二层2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26
2019-04-17
(2019)甘0826民初1003号
民事案由
静宁县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5-26
2019-04-17
(2019)甘0826民初9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静宁县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5-24
2019-04-15
(2019)甘0826民初99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静宁县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静)市监罚〔2026〕82号
《平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委员会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下同)自主协商并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定价事项,相关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当事人在未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服务收费批复文件、未与业主及业主大会自主协商并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下,自行制定收费标准,自2023年5月起至2026年4月止,向静宁县戎都嘉苑小区业主擅自收取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3020265.15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经核对,认定当事人自2023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8日期间支出的水费377221.86元、电费2203114.73元、实发工资453760元,2026年2月、3月未发工资23040元、消防维保费53100元、电梯维保费120800元、维修费104991元、《静宁县戎都嘉苑小区收支表》中支出项“其他”中除3000元福利费以外的维修费等费用37079.92元为合法必要支出,上述款项共计3373107.51元。综上,以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3020265.15元减去合法必要支出3373107.51元,为-352842.36元。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对静宁县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静宁县市场监管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