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玉娟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4MA8GHCPD7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滟澜园茗轩1、2幢109室-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06
2022-04-21
(2022)浙0106民初2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慧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6]第37号
2026年1月13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信息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滟澜园茗轩1、2幢109室-1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娟在场并配合执法。经过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雪茄龙(薄荷皇家中支)0.4条、雪茄龙(皇家中支黑)0.5条、爱喜(幻变酷唇)0.2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2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0.1条、爱喜(深棕)0.1条、爱喜(幻变)0.1条、peel(希腊酸奶味)香港0.1条等,合计13个品种2.2条。因该批卷烟无合法进口标志,且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娟现场又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6年1月14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娟于2026年1月3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处购入卷烟:peel(青苹果味蝴蝶爆珠)菲律宾1条(190元/条)、peel(蜘蛛爆珠)香港1条(190元/条)、雪茄龙(皇家中支黑)1条(780元/条)、peel(西瓜味黑豹爆珠)1条(190元/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1条(190元/条)、爱喜(幻变酷唇)1条(170元/条)、peel(希腊酸奶味)香港1条(190元/条)、雪茄龙(薄荷皇家中支)1条(780元/条)、peel(橙子味蝎子爆珠)菲律宾1条(190元/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1条(190元/条)、爱喜(幻变)1条(170元/条)、爱喜(深棕)1条(170元/条)、RAISON(法国酸奶味)1条(180元/条),合计13个品种13条,进货总额为3580元(叁仟伍佰捌拾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案发,已售出卷烟:雪茄龙(薄荷皇家中支)0.6条(900元/条)、雪茄龙(皇家中支黑)0.5条(900元/条)、爱喜(幻变酷唇)0.8条(220元/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8条(240元/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0.9条(240元/条)、爱喜(深棕)0.9条(220元/条)、爱喜(幻变)0.9条(220元/条)、peel(希腊酸奶味)香港0.9条(240元/条)、peel(西瓜味黑豹爆珠)0.9条(240元/条)、RAISON(法国酸奶味)0.9条(240元/条)、peel(青苹果味蝴蝶爆珠)菲律宾0.9条(240元/条)、peel(蜘蛛爆珠)香港0.9条(240元/条)、peel(橙子味蝎子爆珠)菲律宾0.9条(240元/条),合计13个品种10.8条,销售金额为3266元(叁仟贰佰陆拾陆元整),违法所得为626元(陆佰贰拾陆元整)。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雪茄龙(皇家中支黑)0.5条,计1个品种0.5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另查证,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因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三: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娟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副本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娟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雪茄龙(皇家中支黑)0.5条,计1个品种0.5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烟处[2025]第241号)1份,证明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两年内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6]第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情节,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销售金额为2816元,违法所得为566元。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为450元,违法所得为60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销售总额40%-50%的罚款。另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在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所得566元,全额上缴国库;
二、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12个品种1.7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
三、责令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四、对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销售总额450元45%的罚款,计202.5元,全额上缴国库;
五、没收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所得60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个品种0.5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5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6-03-09
2
杭烟处﹝2025﹞第241号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2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鉴于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违法所得896元。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32个品种18.9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二、没收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所得896元,全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2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鉴于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违法所得896元。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32个品种18.9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二、没收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所得896元,全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霆腾科技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0.0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