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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皇世驼王乳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锋注册资本:9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30MABL04BH6Q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兵团工业园区迎春一街1号乳制品加工车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十二师市监处罚〔2026〕114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初乳益生菌高钙驼乳粉时添加的原料益生菌粉中含有动物双歧杆菌乳亚种,当事人认为该菌种属于兼性厌氧菌,依据GB19644-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和调制乳粉》中3.5.2表3规定:“微生物限量检验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的产品”,无需检菌落总数。2026年2月11日,当事人结合上述情况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验标准适用情况提出异议。 2026年3月2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出具的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No.2026002),显示认定动物双歧杆菌乳亚种属于专性厌氧菌,需要对添加该菌种的产品检验菌落总数。 经当事人主动提供产品生产、销售记录显示,该批次产品一共生产了150罐,销售147罐,留样3罐(已被当事人用于自行检验分析),销售单价为32元/罐,货值金额48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已无库存,违法所得共计4704元。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发布召回公告,因销售时间长,且销售链路分散,产品已跨区域流通,溯源信息不全,未能完成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704元;2.处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4704元。
10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2
十二师市监处罚﹝2026﹞9号
2025年8月25日,我单位收到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邯郸市丛台区雨康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初乳配方驼奶粉”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产品标示生产者名称为新疆皇世驼王乳业有限公司。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RHB903-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240元,罚没款共计16240元﹝壹万陆仟贰佰肆拾元整﹞
10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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