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伟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00579808497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宾川路15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9
(2024)云2901民初148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袁**
大理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大理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大处罚﹝2026﹞218号
多年来当事人都参加大理市的“爱心送考”活动,捐赠爱心物资、助力高考。为了扩大宣传,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请人制作5项医疗广告宣传品(无纺布袋、塑料扇子、彩色纸质卡片、彩色折页)等物品,2026年高考期间在大理市的下关一中南校区、下关一中北校区、州民族中学、新世纪中学、大理一中等5个高考考点周边,联同瓶装矿泉水向高考学生和家长进行发放宣传。以上5项未经审查医疗广告宣传品(无纺布袋、塑料扇子、彩色纸质卡片、彩色折页、彩色单页),全部的制作费用共计是21260元。其中:手提袋累计发放9500个,剩余500个左右;塑料扇子累计发放6000把,没有剩余;彩色纸质卡片累计发放7000份,没有剩余;彩色折页累计发放8000份,剩余2000份左右;彩色单页累计发放5000份,剩余1000份左右。当事人近期有效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大医广【2026】03-16-01号,有效期至2027年3月15日(在有效期限内),广告样件内容是“大理爱尔眼科医院(原大理华山眼科医院)”、“看眼病、配眼镜、近视摘镜”。由于当事人认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出现上述5项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宣传品。 2026年6月1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大理爱尔眼科医院关于发放未经审批宣传物料的整改报告》,已将所有未经审批的存量物料全部统一封存,线上购买未发货的暂停发货,彻底停止不符合规定宣传物料的内部、外部使用及各类流转行为、全面肃清违规隐患,并组织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2026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大大罚告[2026]194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2026年7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对《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违法行为的案件基本事实不持异议;提出鉴于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改正,申请给予“警告”处罚,不予罚款。经过认真查看当事人《陈述申辩书》的理由依据和“给予警告,不予罚款”的申辩请求,对照《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2025年5月9日)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而且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已属于从轻处罚,所以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不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已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经过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宣传,深刻地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已及时停止违法行为进行认真整改,并组织人员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实际情况。本着以“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以及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广告主)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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