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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长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5MA78R3K26E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阿勒腾也木勒乡伯布谢村民主路03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6〕13号
(一)少计收入问题 你单位在2022年~2024年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微信、个人银行卡收取售油款、小商品销售款不全部入账的方式,造成少申报收入、少缴税款。具体如下: 1.通过张玉香个人银行卡收取2023年货款111985.00元、2024年货款99900.00元;通过拉卡拉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2023年货款96598.67元、2024年货款177547.00元;通过富友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2023年货款17105.50元;通过随行付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2023年货款1447.58元;通过张艳微信收取2023年货款14345.00元、2024年货款2736.50元。 2.2024年11月小商店单独办理了营业执照,你单位已将小商店2024年1月~11月商品销售收入179711.20元申报缴税。 以上违法事实造成你单位2023年~2024年少计收入341954.05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302614.20元,其中:2023年少计应税收入213700.66元、2024年少计应税收入88913.54元。 (二)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一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
3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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