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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四十九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鑫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76DYHX8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银藤街99号A区A8-3#、4#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0
(2025)新0104民初267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毕**
新疆四十九食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
2024-04-08
(2023)新0105行初251号
新疆四十九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3
2024-08-28
(2024)新01行终159号
行政确认
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确认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24-06-06
2024-02-20
(2024)新01民终6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马*、新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64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6-21
2023-05-19
(2023)新01民特33号
劳动争议
新疆四十九食品有限公司、马**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222号
当事人于2026年6月2日生产了该批丸子汤调料,共计10件(180千克),100袋/件,180克/袋。其丸子汤调味料的生产工艺为:操作工人将采购的姜块、花椒、胡椒、盐、味精领到配料间,将姜块、花椒、胡椒、味精分别进行粉碎、过筛、称量、投入拌料机中混匀、送到包装车间包装。2026年6月2日,当事人将从沙依巴克区江河市场秦显印调料经销部,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江河市场2-4-21号采购的花椒粒、姜块、胡椒粒等食品原料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了1010袋180克/袋的袋装丸子汤调味料,其中10袋用于采样检测,采样费8元/袋,共计80元。其余1000袋丸子汤调味料包装成100袋/件,共计10件的大包装,于6月4日至6月12日不同时间分别销售给了10家四十九丸子汤连锁店(青城巷店、西北路店、额敏店、开发区店、国秀家园店、102团店、人民路店、南湖店、西北路店、奇台路店),每家店各销售一件。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当事人用自购的二氧化硫快速检测盒,对当天用于生产丸子汤调味料的原料(姜粉、花椒粉、胡椒粉、3号调粉、4号调粉)进行快速检测,与比色卡对比,检测结果均为阳性。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暂停当天的调味料的生产,并启动召回机制,立即召回不合格丸子汤调味料,截止7月31日,当事人共召回不合格丸子汤调味料250袋,并向额敏店退款了232元,人民路店退了344元,奇台店退了642元,累计退款1218元。2026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召回的250袋,180克/袋丸子汤调味料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5年6月2日生产的丸子汤调味料共计1010袋,180克/袋,以8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010袋(其中抽检10袋已付款),故货值金额为8080元,违法所得686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862元; 2.没收丸子汤调味料250袋; 3.罚款: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6862元。
5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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