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隆阳区瓦房乡娟永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永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02MA6LT39J6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瓦房社区村民委员会瓦房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79号
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白继凤、张凌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瓦房社区村民委员会瓦房街的隆阳区瓦房乡娟永百货店在售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该店销售区域货架上查获以下超过保质期的待售食品:1、云南民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合桃酥”,该食品外装标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0日,保质期180天,净含量:散装称重/袋,共计2.86Kg;2、河北振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香酥”,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2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称重销售,共计4.55Kg;3、云南民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民康荞麦粗粮饼干”,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计量销售/袋,共计4.49Kg;4、昆明经开区阿拉明亮食品厂生产的“素面筋”,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然后8月18日,保质期5个月,净含量:散装称重/袋,共计5.26Kg;5、云南毛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嚼劲素板筋”,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8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散装称重/袋,共计4Kg;6、昆明毛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牛肉味”,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7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散装称重/袋,共计1.51Kg;7、重庆市永川区兴全食品厂生产的“兰姐牛皮糖”,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15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散装称重/袋,共计2.14Kg;以上这7种品类共计24.81Kg食品均超过了保质期限。 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将该情况汇报了局分管领导,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分管领导批准,于2026年2月4日依法立案调查并指定该案由执法人员白继凤、张凌查办。同时,我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相关检查笔录,现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查获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限的这7种品类共计24.81Kg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026年2月9日,杨永娟到我局依法接受询问调查,通过查获的相关证据及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1)没收“合桃酥”2.86Kg、“芝麻香酥”4.55Kg、“民康荞麦粗粮饼干”4.49Kg、“素面筋”5.26Kg、“嚼劲素板筋”4Kg、“手撕牛肉味”1.51Kg、“兰姐牛皮糖”2.14Kg;(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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