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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忠联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有余注册资本:0.001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6MA2FP6LJ6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南街道大桥南路158号东方和园42号楼(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14号
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南街道大桥南路158 号东方和园42号楼的浦江县忠联超市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 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你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给予浦江县忠联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30000.00元
浦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06-04
2
浦江浦南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21号
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浦江县忠联超市在浦江县大桥南路156号东方和园42号楼中联超市门口摆放着蜜桔、葡萄柚等几箱水果在售卖,同时还摆放着甲鱼在售卖,旁边有一个修鱼工作台,占地面积约6平方米。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7日10时55分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当日14时前停止店外经营行为。2023年11月27日14时10分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在店铺门口售卖水果,占地面积约3平方米,逾期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逾期未整改,且占地面积为3平方米,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的规定,符合序号11“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浦江县人民政府浦南街道办事处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