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楚雄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苟丽华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00579840278P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古镇新宿家园三期B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6-26
2015-12-19
(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6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文**、起**、贺**、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与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65289.6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6-23
2018-11-26
(2018)云2823民初7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朱**与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68.57元
民事案件
3
2019-06-23
2018-11-26
(2018)云2823民初7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与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388.94元
民事案件
4
2019-06-23
2018-11-26
(2018)云2823民初6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5576.12元
民事案件
5
2019-06-23
2018-11-26
(2018)云2823民初61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朱**与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907.05元
民事案件
6
2019-05-17
2018-11-26
(2018)云2823民初7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朱**与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420.33元
民事案件
7
2019-04-29
2016-03-30
(2016)云01民终字第101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49792.65元
民事案件
8
2019-04-28
2014-06-12
(2014)禄民保字第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秀珍、杨艳华与楚雄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4-28
2015-11-11
(2015)禄民初字第11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与蒋**、楚雄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1914.42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4-26
2015-07-08
(2015)元民一初字第2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文**等与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9083.1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处罚〔2026〕26号
经查明,楚雄仁道投资有限公司等19户企业已连续2023年度、2024年度及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本局于2026年3月31日在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了《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告知当事人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请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本局于2026年3月31日发函商请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对该19户长期未经营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比对排查,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复函并提供了比对排查情况,排查显示该19户企业为“未登记且实地查无下落 ”“认定非正常户”或“注销”状态。截止2026年 5月8 日,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并申请信用修复,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采集获取的楚雄仁道投资有限公司等19户企业登记信息,证明19户企业主体资格。 证据二: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采集获取的楚雄仁道投资有限公司等19户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含2年)以上未年报的事实。 证据三: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采集获取的楚雄仁道投资有限公司等19户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证明当事人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事实。 证据四:国家税务局楚雄州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未经营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比对排查工作的复函”及提供的《名单企业涉税情况反馈表》,证实当事人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在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门户网站公告的《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证明我局公告通知当事人限期到我局确认是否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对楚雄仁道投资有限公司等19户企业所做的《现场笔录》,检查时所拍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上述证明材料足以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0.00元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