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瑞之景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阿力木·萨伍提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2MACL7KC664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洋大曼乡14村4组035号一层0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6〕52号
(一)少缴税费的违法事实
1.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经查,2023年8月至2025年11月,你单位冒用伊敏江·如则、图尔贡·艾散、阿卜杜克热木·巴拉提等69人名义开具/代开89份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金额9942427.0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主体情况。
证据2: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农户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农户手机通话记录及电子版刻录等相关资料、村委会出具证明、部分农户关于指认《原木收购协议》真实性的情况说明、《发票用途确认表》《喀什瑞之景建材有限公司已查实虚开发票明细表》《喀什瑞之景建材有限公司已查实虚开发票应转出进项税额明细表》《喀什瑞之景建材有限公司已查实虚开发票应转出进项税额汇总表》等,证明已查实虚开发票明细情况。
证据3:《现场笔录》、经营场所照片、国网喀什供电公司出具回函及疏勒县三弟建材有限公司电费情况表,证明你单位有一定实际生产经营。
证据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凭证及其附件资料,证明你单位虚开发票计提进项、申纳税报及结转成本情况。
证据5:《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相关银行账户明细、《喀什福如、瑞之景上下游人员关系图》,你单位对公账户、相关人员资金往来明细、取现记录,证明你单位与上下游资金流向。
2.应补缴税费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8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